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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消防给水设备第5部分:消防双动力给水设备 GB27898.5-2011

    • 发布日期:2018-01-07
    • 浏览次数:754
    5.12.1 柴油机
        设备采用的柴油机应为工程机械用柴油机或消防专用柴油机。
    5.12.2 其他发动机
        设备采用其他型式发动机应通过消防产品技术鉴定。
    5.12.3 蓄电池组
    5.12.3.1 设备应至少设置两套免维护蓄电池组。
    5.12.3.2 蓄电池组的容量至少应能满足连续6次循环启动的要求。
    5.12.4 燃油箱
    5.12.4.1 燃油箱应具备油位显示功能。
    5.12.4.2 燃油箱容积应能满足发电机消防泵组在额定工况下,连续运转4h。
    5.12.4.3 燃油箱容积大于1m3时,不应采用机底形式。
    5.12.5 充电机
        发动机应配有自身动力的快速充电机,在发动机启动后对蓄电池进行充电,保证蓄电池电量的充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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