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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50314-2015

    • 发布日期:2018-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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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1 档案馆智能化系统应按表8.3.1的规定配置。 表8.3.1 档案馆智能化系统配置表
    表8.3.1 档案馆智能化系统配置表
    续表8.3.1 续表8.3.1     注:●—应配置;⊙—宜配置;○—可配置。
    8.3.2 信息化应用系统的配置应满足档案馆业务运行和物业管理的信息化应用需求。
    8.3.3 信息网络系统应满足档案馆管理的需求,并应满足安全、保密等要求。
    8.3.4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满足档案资料防护的要求。
    8.3.5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根据档案馆的级别,采取相应的人防、技防配套措施。  
    条文说明  
    8.3 档案馆
     
    8.3.1 档案馆智能化系统配置,除应符合表8.3.1的规定外,其中业务应用系统和其他各智能化系统配置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档案馆智能化系统工程应根据问案馆建筑设计分级及设计标准,选配相关的智能化系统。按照现行行业标准《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的规定及设计标准,档案馆可分为特级、甲级、乙级。特级为中央级档案馆,甲级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档案馆,乙级为地(市)及县(市)级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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