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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50314-2015

    • 发布日期:2018-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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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3.1 疗养院智能化系统应按表15.3.1的规定配置,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12的有关规定。 表15.3.1 疗养院智能化系统配置表
    表15.3.1 疗养院智能化系统配置表 
    续表15.3.1
    续表15.3.1
    续表15.3.1 续表15.3.1     注:●—应配置;⊙—宜配置;○—可配置。
    15.3.2 信息化应用系统的配置应满足疗养院业务运行和物业管理的信息化应用需求。
    15.3.3 疗养院建筑智能化系统应满足疗养院智能化应用功能的要求,各单项医疗科别或护理区域等可按本标准第15.2节的相关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15.3 疗养院
     
    15.3.1 疗养院智能化系统配置,除应符合表15.3.1的规定外,其中业务应用系统和其他各智能化系统配置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12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按照现行行业标准《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0的规定及设计标准,疗养院建筑可分为综合性疗养院和专科疗养院。疗养院主要包括疗养、理疗、医技等业务区域;养员活动室,营养食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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