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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钢结构防火涂料 GB14907-2002

    • 发布日期:2018-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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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室外防火涂料的耐曝热、耐湿热、耐冻融循环、耐酸、耐碱和耐盐雾腐蚀等性能必须分别按 6.4.10、6.4.11、6.4.12、6.4.13、6.4.14、6.4.15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附加耐火试验。
    6.6.1 试件制作
    a) 取I16热轧普通工字钢梁(长度500mm)7根,按图 1 预埋热电偶(由于预埋热电偶产生的孔、洞应作可靠封堵)。
    图1 附加耐火试验热电偶埋设图(单位:mm) b) 按涂料规定的施工工艺对7根短钢梁的每个表面进行施工,涂层厚度规定为WCB(1.5~2.0)mm,WB(4.0~5.0)mm,WH(20~25)mm。但每根短钢梁试件的涂层厚度偏差相互之间不能大于10%。
    6.6.2 试验程序
    a) 取6根达到规定的养护期的钢梁分别按6.4.10、6.4.11、6.4.12、6.4.13、6.4.14、6.4.15进行试验后放在(30士2)℃的环境中养护干燥后同第7根涂覆钢梁一起进行以下耐火试验。
    b) 将试件放人试验炉中,水平放置,三面受火,按GB/T 9978—1988规定的升温条件升温,同时监测三个受火面相应位置的温度。
    6.6.3 判定条件
    以第7 根钢梁内部达到临界温度(平均温度538℃,最高温度649℃)的时间为基准,第1~6根钢梁试件达到临界温度的时间衰减不大于35%者,可判定该对应项理化性能合格。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1.1 出厂检验
    检验项目为外观与颜色、在容器中的状态、干燥时间、初期干燥抗裂性、耐水性、干密度、耐酸性或耐碱性(附加耐火性能除外) 。
    7.1.2 型式检验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性能指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产品应进行型式检验。型式检验被抽样品应从分别不少于1000kg超薄型),2000kg(薄型),3000kg(厚型)的产品中随机抽取超薄型100kg、薄型200kg、厚型400kg。
    a) 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产品的配方或所用原材料有较大改变时;
    c) 正常生产满3年时;
    d)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例行试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消防监督部门提出例行检验的要求时。

    关键词: 消防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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