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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粉灭火装置 GA602-2013

    • 发布日期:2018-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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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7.1 一般规定  
        用于发动机舱内的贮压式灭火装置不应采用弹簧管式压力指示器。  
    6.17.2 标度盘 
    6.17.2.1 压力指示器的测量范围上限应为灭火装置工作压力的(1.5~2.5)倍;压力指示器表盘上的零位、贮存压力、工作压力范围上、下限和压力指示器的测量范围上限应用刻度和数值表示。
    6.17.2.2 标度盘上工作压力范围应用绿色表示;从零位到工作压力下限用红色表示;从工作压力上限到指示器的测量范围上限用黄色表示。
    6.17.2.3 压力指示器的表盘上应标有制造厂名或商标、产品适用介质、法定计量单位(MPa)、制造年月或产品编号、计量标志等。
    6.17.3 基本示值误差 
    6.17.3.1 在测量过程中压力指示器的指针转动应平稳,无跳动、停滞等现象。
    6.17.3.2 压力指示器的示值误差应符合如下要求:
        a) 贮存压力点的示值误差不应大于贮存压力的±4%;
        b) 工作压力范围上下限点的示值误差不应大于贮存压力的±4%;
        c) 零点的示值误差不应大于贮存压力的±12%;
        d) 测量范围上限的示值误差不应大于贮存压力的±15%。
    6.17.4 强度密封性能 
    6.17.4.1 液压强度 
        压力指示器按7.3规定的方法进行液压强度试验,压力指示器承受2倍最大工作压力的试验压力,保持压力5min,不应有渗漏或损坏现象。
    6.17.4.2 密封性能 
        压力指示器按7.4规定的方法进行密封试验,压力指示器不应出现气泡泄露。
    6.17.4.3 抗超压性能
        压力指示器按7.3规定的方法进行超压试验,压力指示器承受4倍最大工作压力的试验压力,保持压力5min,其任何零部件不应被冲出。
    6.17.5 环境适应性能 
    6.17.5.1 耐高低温交变循环性能 
        按7.8.1规定的方法进行耐高低温交变循环试验,试验后试样外观应无损坏,基本示值误差应符合6.17.3的规定。
    6.17.5.2 耐湿热性能 
        应用于普通型灭火装置或专用型灭火装置的压力指示器按7.9规定的方法进行湿热试验,试验后试样外观应无损坏,基本示值误差应符合6.17.3的规定。
    6.17.5.3 耐盐雾腐蚀性能 
        应用于普通型灭火装置或专用型灭火装置的压力指示器按7.11规定的方法进行盐雾腐蚀试验,试验后试样外观应无损坏,基本示值误差应符合6.17.3的规定。
    6.17.5.4 抗振性能 
        应用于普通型灭火装置或专用型灭火装置的压力指示器按7.10规定的方法进行振动试验,试验后试样外观应无损坏,基本示值误差应符合6.17.3的规定。
    6.17.6 耐交变负荷性能 
        按7.20.3规定的方法进行交变负荷试验,交变频率为0.1Hz,交变幅度为贮存压力的40%至最大工作压力,交变次数为1000次。试验后,压力指示器贮存压力的示值误差不应超过贮存压力的±4%。
    6.17.7 防堵装置 
        压力指示器应设有防止干粉灭火剂堵塞压力传递通道的装置,保证能正常指示灭火装置内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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