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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4部分:干式报警阀 GB5135.4-2003

    • 发布日期:2018-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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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制造单位应制定并遵守质量管理规程,确保每批产品都符合本部分规定。 6.1 检验分类 6.1.1 出厂检验 干式报警阀在出厂前,应按本部分规定进行5.1、5.7、5.9各项试验。 6.1.2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型式检验的项目为第4章中的全部项目。      a)  新产品投产时;      b)  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材料、工艺、重要部件中任何一项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产品停产超过一年恢复生产时;      d)  产品转厂生产或异地搬迁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2 组批 同种工艺,相同的材料及配件组装或生产的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6.3 抽样 采用随机抽样方法,抽样数量最低不少于2台。 6.4 试验程序 干式报警阀试验程序按图4规定进行。 6.5 检验结果判定 本部分5.1~5.10全部合格,该批产品判为合格品。      本部分5.7、5.9中有一条不合格,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品,其余各条不合格时,允许加倍抽样检验,仍有一条不合格,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品。
    关键词: 消防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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