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2 瓶体制造方法一般是:以钢坯等为原料,经冲拔、冲压拉伸制造;以无缝钢管为原料,经收底,收口制成。 5.3.3 瓶体材料应对其化学成分和低倍组织等进行验证、分析,结果应符合5.1.4或5.1.5规定。 5.3.4 瓶体允许的制造公差应符合下列要求: 5.3.4.1 瓶体的圆度,在同一截面上测量其最大与最小外径之差,不应大于该截面平均外径的2%。 5.3.4.2 瓶体的直线度,不应超过其长度的2‰。
5.3.4.3 瓶体的垂直度,不应超过其长度的8‰。
5.3.5 瓶体内、外观应符合下列要求: 5.3.5.1 瓶体内、外表面应光滑、圆整,不得有肉眼可见的裂纹、褶皱、波浪、重皮、夹杂等影响强度的缺陷。对局部凹陷或波浪、道线等缺陷允许修磨,但修磨后应圆滑过渡,且不得小于该部位规定的设计壁厚。 5.3.5.2 经挤压拔伸制成的瓶体,其凹形底的深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值,底部壳和环壳的厚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5.3.5.3 无缝钢管经收底制成的瓶坯,应进行工艺评定。瓶体底部内表面不应有肉眼可见的开花状裂痕、褶皱及氧化皮。底部的缺陷允许清除,但必须保证瓶底设计厚度。瓶底不允许作补焊处理。 5.3.6 瓶体进行热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5.3.6.1 瓶体制造厂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制定相应的热处理规程。
5.3.6.2 瓶体应按热处理顺序组批,每批不应大于503只。 5.3.6.3 淬火工艺可用油或水中加添加剂作为淬火介质。在水中加添加剂作为淬火介质时,瓶体在介质中的冷却速度不应大于20℃水中冷却速度的80%,且应进行相应的热处理工艺评定。 5.3.6.4 淬火后回火处理的瓶体,硬度值应符合材料相应的硬度值要求。
5.3.6.5 瓶体热处理后的机械性能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b) 对淬火后回火处理的瓶体,其组织体呈回火索氏体; c) 瓶体的脱碳层深度,外壁不应大于0.3 mm,内壁不应大于0.25 mm。 5.3.6.8 瓶体底部解剖经酸蚀后,断面上不得有肉眼可见的缩孔、气泡、未熔合、裂纹、夹杂物或白点等缺陷。 5.3.6.9 淬火后回火处理的瓶体,应逐只进行无损探伤,且不得有裂纹或裂纹性缺陷。
5.3.7 瓶体瓶口螺纹应符合下列规定: 5.3.7.1 瓶体上螺纹的牙型、尺寸和公差应符合GB 8335的规定,不允许有倒牙、平牙、牙双线、牙底平、牙尖、牙阔及螺纹表面有明显跳动波纹等缺陷。
5.3.7.2 瓶体的螺纹从瓶口基面起有效螺距数不应少于7个螺距。 5.3.8 瓶体应逐只进行水压强度试验,水压试验压力为最大工作压力的1.5倍。试验时不得有泄漏及可见的变形。 5.3.9 瓶体的爆破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5.3.9.1 瓶体实际爆破压力不应小于式(3)的计算值,且Pb≥1.7 P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