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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50156-2012(2014年版)

    • 发布日期:2018-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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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1 车辆入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 5.0.2 站区内停车位和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内车道或停车位宽度应按车辆类型确定。CNG加气母站内单车道或单车停车位宽度,不应小于4.5m,双车道或双车停车位宽度不应小于9m;其他类型加油加气站的车道或停车位,单车道或单车停车位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或双车停车位不应小于6m。       2 站内的道路转弯半径应按行驶车型确定,且不宜小于9m。       3 站内停车位应为平坡,道路坡度不应大于8%,且宜坡向站外。       4 加油加气作业区内的停车位和道路路面不应采用沥青路面。 5.0.3 加油加气作业区与辅助服务区之间应有界线标识。 5.0.4 在加油加气合建站内,宜将柴油罐布置在LPG储罐或CNG储气瓶(组)、LNG储罐与汽油罐之间。 5.0.5 加油加气作业区内,不得有"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 5.0.6 柴油尾气处理液加注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符合防爆要求的设备,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之外,且与爆炸危险区域边界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2 符合防爆要求的设备,在进行平面布置时可按加油机对待。 5.0.7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布置在辅助服务区内。 5.0.8 加油加气站的变配电间或室外变压器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之外,且与爆炸危险区域边界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变配电间的起算点应为门窗等洞口。 5.0.9 站房可布置在加油加气作业区内,但应符合本规范第12.2.10条的规定。 5.0.10 加油加气站内设置的经营性餐饮、汽车服务等非站房所属建筑物或设施,不应布置在加油加气作业区内,其与站内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设备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0.4条至第4.0.9条有关三类保护物的规定。经营性餐饮、汽车服务等设施内设置明火设备时,则应视为"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其中,对加油站内设置的燃煤设备不得按设置有油气回收系统折减距离。 5.0.11 加油加气站内的爆炸危险区域,不应超出站区围墙和可用地界线。 5.0.12 加油加气站的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宜设置高度不低于2.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当加油加气站的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大于表4.0.4~表4.0.9 中安全 间距的1.5倍,且大于25m时,可设置非实体围墙。面向车辆入口和出口道路的一侧可设非实体围墙或不设围墙。 5.0.13 加油加气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5.0.13-1和表5.0.13-2的规定。 5.0.14 本规范表5.0.13-1和表5.0.13-2中,CNG储气设施、油品卸车点、LPG泵(房)、LPG压缩机(间)、天然气压缩机(间)、天然气调压器(间)、天然气脱硫和脱水设备、加油机、LPG加气机、CNG加卸气设施、LNG卸车点、LNG潜液泵罐、LNG柱塞泵、地下泵室人口、LNG加气机、LNG气化器与站区围墙的防火间距还应符合本规范第5.0.11条的规定,设备或建(构)筑物的计算间距起止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5.0.15 加油加气站内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和范围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表 5.0.13-1  站内设施的防火间距(m)
    表 5.0.13-1  站内设施的防火间距(m)表 5.0.13-1  站内设施的防火间距(m)
    续表  5.0.13-1
    续表  5.0.13-1续表  5.0.13-1
    注:1 表中数据分子为LPG储罐无固定喷淋装置的距离,分母为LPG储罐设有固定喷淋装置的距离。D为LPG地上罐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2 括号内数值为储气井与储气井、柴油加油机与自用有燃煤或燃气(油)设备的房间的距离。        3 撬装式加油装置的油罐与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汽油罐、柴油罐增加30%。        4 当卸泊采用油气回收系统肘,汽油通气管管口与站区围墙的距离不应小于2m。        5 LPG储罐放散管管口与LPG储罐距离不限,与站内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相应级别的LPG埋地储罐确定。        6 LPG泵和压缩机、天然气压缩机、调压器和天然气脱硫和脱水设备露天布置或布置在开敞的建筑物内时,起算点应为设备外缘;LPG泵和压缩机、天然气压缩机、           天然气调压器设置在非开敞的室内时,起算点应为该类设备所在建筑物的门窗等洞口。        7 容量小于或等于10m³的地上LPG储罐的整体装配式加气站,其储罐与站内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低于本表三级站的地上储罐防火间距的80%。 的防火间距确定。        8 CNG加气站的撬装设备与站内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相应设备站房内设置有变配电间时,变配电间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0.8条的规定。        9 站房、有燃煤或燃气(油)等明火设备的房间的起算点应为门窗等洞口。        10 表中一、二、三级站包括LPG加气站、加油与LPG加气合建站。        11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X"表示该类设施不应合建。 表 5.0.13-2  站内设施的防火间距(m)
    表 5.0.13-2  站内设施的防火间距(m)表 5.0.13-2  站内设施的防火间距(m)
    注:1 站房、有燃气(油)等明火设备的房间的起算点应为门窗等洞口。
           2 表中一、二、三级站包括LNG加气站,LNG与其他加油加气的合建站。        3 表中"一"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括号内数值为柴油加油机与自用有燃煤或燃气(油)设备的房间的距离。        4 "*"表示应符合表5.0.13-1的规定。

      条文说明
    5 站内平面布置 5.0.1 本条规定是为了保证在发生事故时汽车槽车能迅速驶离。在运营管理中还需注意避免加油、加气车辆堵塞汽车槽车驶离车道,以防止事故时阻碍汽车槽车迅速驶离。 5.0.2 本条规定了站区内停车场和道路的布置要求。       1 根据加油、加气业务操作方便和安全管理方面的要求,并通过对全国部分加油加气站的调查,CNG加气母站内单车道或单车位宽度需不小于4.5m,双车道或双车位宽度需不小于9m;其他车辆单车道宽度需不小于4m,双车道宽度需不小于6m。       2 站内道路转弯半径按主流车型确定,不小于9m是合适的。       3 汽车槽车卸车停车位按平坡设计,主要考虑尽量避免溜车。       4 站内停车场和道路路面采用沥青路面,容易受到泄露油品的侵蚀,沥青层易于破坏,此外,发生火灾事故时沥青将发生熔融而影响车辆辙离和消防工作正常进行,故规定不应采用沥青路面。 5.0.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加油加气作业区内大部分是爆炸危险区域,需要对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严加防范。 5.0.7 国家政策在推广电动汽车,根据国外经验,利用加油站网点建电动汽车充电或更换电池设施是一种简便易行的形式。电动汽车充电或电池更换设备一般没有防爆性能,所以要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布置在辅助服务区内"。 5.0.8 加油加气站的变配电设备一般不防爆,所以要求其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之外,并保持不小于3m的附加安全距离。对变配电间来说需要防范的是油气进入室内,所以规定起算点为门窗等洞口。 5.0.10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根据商务部有关文件的精神,加油加气站内可以经营食品、餐饮、汽车洗车及保养、小商品等。对独立设置的经营性餐饮、汽车服务等设施要求按站外建筑物对待,可以满足加油加气作业区的安全需求。       "独立设置的经营性餐饮、汽车服务等设施"系指在站房(包括便利店)之外设置的餐饮服务、汽车洗车及保养等建筑物或房间。       "对加油站内设置的燃煤设备不得按设置有油气回收系统折减距离"的规定,仅适用于在加油站内设置有燃煤设备的情况。 5.0.1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站区围墙和可用地界线之外是加油加气站不可控区域,而在爆炸危险区域内一旦出现明火或火花,则易引发爆炸和火灾事故。为保证加油加气站安全,要求"爆炸危险区域不应超出站区围墙和可用地界线"是必要的。 5.0.12 加油加气站的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小于或等于25m以及小于或等于表4.0.4~表4.0.9中的防火距离的1.5倍时,相邻一侧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2m的非燃烧实体围 墙,可隔绝一般火种及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以保障站内安全。加油加气站的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大于表4.0.4~ 表4.0.9中的防火距离的1.5 倍,且大于25m时,安全性要好得多,相邻一侧应设置隔离墙,主要是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隔离墙为非实体围墙即可。加油加气站面向进、出口的一侧,可建非实体围墙,主要是为了进、出站内的车辆视野开阔,行车安全,方便操作人员对加油、加气车辆进行管理,同时,在城市建站还能满足城市景观美化的要求。 5.0.1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根据加油加气站内各设施的特点和附录C所划分的爆炸危险区域规定了各设施间的防火距离。分述如下:       1 加油站油品储罐与站内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加油站使用埋地卧式油罐的安全性好,油罐着火几率小。从调查情况分析,过去曾发生的几次加油站油罐人孔处着火事故多为因敞口卸油产生静电而发生的。只要严格按本规范的规定采用密闭卸油方式卸油,油罐发生火灾的可能性很小。由于油罐埋地敷设,即使油罐着火,也不会发生油品流淌到地面形成流淌火灾,火灾规模会很有限。所以,加油站卧式油罐与站内建(构)筑物的距离可以适当小些。        2 加油机与站房、油品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本表规定站房与加油机之间的距离为5m,既把站房设在爆炸危险区域之外,又考虑二者之间可停一辆汽车加油,如此规定较合理。加油机与埋地油罐属同一类火灾等级设施,故其距离不限。        3 燃煤锅炉房与油品储罐、加油机、密闭卸油点之间的防火距离。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规定,石油库内容量小于等于50m³的卧式油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为18.5m。依据这一规定,本表规定站内燃煤锅炉房与埋地油罐距离为18.5m是可靠的。与油罐相比,加油机、密闭卸油点的火灾危险性较小,其爆炸危险区域也较小,因此规定此两处与站内锅炉房距离为15m是合理的。        4 燃气(油)热水炉间与其他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采用燃气(油)热水炉供暖炉子燃料来源容易解决,环保性好,其烟囱发生火花飞溅的几率极低,安全性能是可靠的。故本表规定燃气(油)热水炉间与其他设施的间距小于锅炉房与其他设施的间距是合理的。        5 LPG储罐与站内其他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        1)关于合建站内油品储罐与LPG储罐的防火间距,澳大利亚规范规定两类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为3m,荷兰规范规定两类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为1m。在加油加气合建站内应重点防止LPG气体积聚在汽、柴油储罐及其操作井内。为此,LPG储罐与汽、柴油储罐的距离要较油罐与油罐之间、气罐与气罐之间的距离适当增加。        2)LPG储罐与卸车点、加气机的距离,由于采用了紧急切断阀和拉断阀等安全装置,且在卸车、加气过程中皆有操作人员,一旦发生事故能及时处理。与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相比,适当减少了防火间距。与荷兰规范要求的5m相比,又适当增加了间距。        3)LPG储罐与站房的防火间距与现行的行业标准《汽车用燃气加气站技术规程》CJJ 84—2000基本一致,比荷兰规范要求的距离略有增加。        4)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消防泵房及消防水池取水口的距离主要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确定的。        5)1台小于或等于10m³的地上LPG储罐整体装配式加气站,具有投资省、占地小、使用方便等特点,目前在日本使用较多。由于采用整体装配,系统简单,事故危险性小,为便于采用,本表规定其相关防火间距离可按本表中三级站的地上储罐减少20%。        6 LPG卸车点(车载卸车泵)与站内道路之间的防火距离。规定两者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小于2m,主要是考虑减少站内行驶车辆对卸车点(车载卸车泵)的干扰。        7 CNG加气站内储气设施与站内其他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在参考美国、新西兰规范的基础上,根据我国使用的天然气质量,分析站内各部位可能会发生的事故及其对周围的影响程度后,适当加大防火距离。        8 CNG加气站、加油加气(CNG)合建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CNG加气站内储气设施与站内其他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是在参考美国、新西兰规范的基础上,根据我国使用的天然气质量,分析站内各部位可能会发生的事故及其对周围的影响程度,结合我国CNG加气站的建设和运行经验确定的。        9 LNG加气站、加油加气(LNG)合建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LNG加气站内储气设施与站内其他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是在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液化天然气(LNG)生产、储存和装运》GB/T 20368—2006的基础上,分析站内各部位可能会发生的事故及其对周围的影响程度,结合我国已经建成LNG加气站的实际运行经验确定的。表5.0.13-2中,对LNG设备之间没有间距要求或规定的间距较小,是为了方便建造集约化的橇装设备。橇装设备在制造厂整体建造,相对现场分散施工安装更能保证质量。        10 表5.0.13-1注4的"当卸油采用油气回收系统时,汽油通气管管口与站区围墙的距离不应小于2m。"意思是,汽油通气管 管口与站区围墙的距离可以减少至2m。        11 表5.0.13-1注7的"容量小于或等于10m³的地上LPG储罐的整体装配式加气站,其储罐与站内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低于本表三级站的地上储罐防火间距的80% 。"意思是,容量小于或等于10m³的地上LPG储罐的整体装配式加气站,其储罐与站内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以按表中三级站的地上储罐减少20%。 5.0.14 本规程表5.0.13-1和表5.0.13-2中,CNG储气设施、油品卸车点、LPG泵(房)、LPG压缩机(间)、天然气压缩机(间)、天然气调压器(间)、天然气脱硫和脱水设备、加油机、LPG加气机、CNG加卸气设施、LNG卸车点、LNG潜液泵罐、LNG柱塞泵、地下泵室入口、LNG加气机、LNG气化器与站区围墙的最小防火间距小于附录C规定的爆炸危险区域的,需要采取措施(如有的设备可以布置在室内,设备间靠近围墙的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实体墙;加高围墙至不小于爆炸危险区域的高度),保证爆炸危险区域不超出围墙。















       6.1.1 除橇装式加油装置所配置的防火防爆油罐外,加油站的汽油罐和柴油罐应埋地设置,严禁设在室内或地下室内。 6.1.2 汽车加油站的储油罐,应采用卧式油罐。 6.1.3 埋地油罐需要采用双层油罐时,可采用双层钢制油罐、双层玻璃纤维增强塑料油罐、内钢外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双层油罐。既有加油站的埋地单层钢制油罐改造为双层油罐时,可采用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等满足强度和防渗要求的材料进行衬里改造。 6.1.4 单层钢制油罐、双层钢制油罐和内钢外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双层油罐的内层罐的罐体结构设计,可按现行行业标准《钢制常压储罐 第一部分:储存对水有污染的易燃和不易燃液体的埋地卧式圆筒形单层和双层储罐》AQ 3020 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制油罐的罐体和封头所用钢板的公称厚度,不应小于表6.1.4的规定。 表 6.1.4  钢制油罐的罐体和封头所用钢板的公称厚度(mm)
    表 6.1.4  钢制油罐的罐体和封头所用钢板的公称厚度(mm)

          2 钢制油罐的设计内压不应低于0.08MPa。 6.1.5 双层玻璃纤维增强塑料油罐的内、外层壁厚,以及内钢外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双层油罐的外层壁厚,均不应小于4mm。 6.1.6 与罐内油品直接接触的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等非金属层,应满足消除油品静电荷的要求,其表面电阻率应小于109Ω;当表面电阻率无法满足小于109Ω的要求时,应在罐内安装能够消除油品静电电荷的物体。消除油品静电电荷的物体可为浸入油品中的钢板,也可为钢制的进油立管、出油管等金属物,其表面积之和不应小于式(6.1.6)的计算值。安装在罐内的静电消除物体应接地,其接地电阻应符合本规范第11.2节的有关规定: A=0.04Vt        (6.1.6)  式中:A—— 浸入油品中的金属物表面积之和(㎡);           Vt——储罐容积(m³)。
    6.1.6A 安装在罐内的静电消除物体应接地,其接地电阻应符合本规范第11.2节的有关规定。 6.1.7 双层油罐内壁与外壁之间应有满足渗漏检测要求的贯通间隙。 6.1.8 双层钢制油罐、内钢外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双层油罐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等非金属防渗衬里的双层油罐,应设渗漏检测立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立管应采用钢管,直径宜为80mm,壁厚不宜小于4mm。       2 检测立管应位于油罐顶部的纵向中心线上。       3 检测立管的底部管口应与油罐内、外壁间隙相连通,顶部管口应装防尘盖。       4 检测立管应满足人工检测和在线监测的要求,并应保证油罐内、外壁任何部位出现渗漏均能被发现。 6.1.9 油罐应采用钢制人孔盖。 6.1.10 油罐设在非车行道下面时,罐顶的覆土厚度不应小于0.5m;设在车行道下面时,罐顶低于混凝土路面不宜小于0.9m。
    钢制油罐的周围应回填中性沙或细士,其厚度不应小于0.3m;外层为玻璃纤维增强塑料材料的油罐,其回填料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6.1.11 当埋地油罐受地下水或雨水作用有上浮的可能时,应采取防止油罐上浮的措施。 6.1.12 埋地油罐的人孔应设操作井。设在行车道下面的人孔井应采用加油站车行道下专用的密闭井盖和井座。 6.1.13 油罐应采取卸油时的防满溢措施。油料达到油罐容量90%时,应能触动高液位报警装置;油料达到油罐容量95%时,应能自动停止油料继续进罐。高液位报警装置应位于工作人员便于觉察的地点。 6.1.14 设有油气回收系统的加油加气站,其站内油罐应设带有高液位报警功能的液位监测系统。单层油罐的液位监测系统尚应具备渗漏检测功能,其渗漏检测分辨率不宜大于0.8L/h。 6.1.15 与土壤接触的钢制油罐外表面,其防腐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涂料防腐蚀设计规范》SH/T 3022的有关规定,且防腐等级不应低于加强级。
     
    条文说明
      6.1 油罐 6.1.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加油站的卧式油罐埋地敷设比较安全。从国内外的有关调查资料统计来看,油罐埋地敷设,发生火灾的几率很小,即使油罐着火,也容易扑救。英国石油学会《销售安全规范》讲到,Ⅰ类石油(即汽油类)只要液体储存在埋地罐内,就没有发生火灾的可能性。事实上,国内、国外目前也没有发现加油站有大的埋地罐火灾。       另外,埋地油罐与地上油罐比较,占地面积较小。因为不需要设置防火堤,省去了防火堤的占地面积。必要时还可将油罐埋设在加油场地及车道之下,不占或少量占地。加上因埋地罐较安全,与其他建(构)筑物的要求距离也小,也可减少加油站的占地面积。这对于用地紧张的城市建设意义很大。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地面罐必须设置冷却水,以及油罐受紫外线照射、气温变化大,带来的油品蒸发和损耗大等不安全问题。        油罐设在室内发生的爆炸火灾事例较多,造成的损失也较大。其主要原因是油罐需要安装一些阀门等附件,它们是产生爆炸危险气体的释放源。泄漏挥发出的油气,由于通风不良而积聚在室内,易于发生爆炸火灾事故。 6.1.3 双层油罐是目前国外加油站防止地下油罐渗(泄)漏普遍采取的一种措施。其过渡历程与趋势:单层罐一双层钢罐(也称SS地下储罐)一内钢外玻璃纤维增强塑料(FRP)双层罐(也称SF地下储罐)一双层玻璃纤维增强塑料(FRP)油罐(也称FF地下储罐)。对于加油站在用埋地油罐的改造,北美、欧盟等国家在采用双层油罐的过渡期,为减少既有加油站更换双层油罐的损失,允许采用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等满足强度和防渗要求的衬里技术改成双层油罐,我国香港也采用了这种改造技术。        双层油罐由于其有两层罐壁,在防止油罐出现渗(泄)漏方面具有双保险作用,再加上国外标准在制造上要求对两层罐壁间隙实施在线监测和人工检测,无论是内层罐发生渗漏还是外层罐发生渗漏,都能在贯通间隙内被发现,从而可有效地避免渗漏油品进入环境,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内钢外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双层油罐,是在单层钢制油罐的基础上外附一层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即:玻璃钢)防渗外套,构成双层罐。这种罐除具有双层罐的共同特点外,还由于其外层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罐体抗土壤和化学腐蚀方面远远优于钢制油罐,故其使用寿命比直接接触土壤的钢罐要长。        双层玻璃纤维增强塑料油罐,其内层和外层均属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罐体,在抗内、外腐蚀方面都优于带有金属罐体的油罐。因此,这种罐可能会成为今后各国在加油站地下油罐的主推产品。 6.1.4 对于埋地钢制油罐的结构设计计算问题,我国目前还没有一个很适合的标准,多数设计是凭经验或依据有关教科书。对于双层钢制常压储罐,目前可以执行的标准只有行业标准《钢制常压储罐  第一部分:储存对水有污染的易燃和不易燃液体的埋地卧式圆筒形单层和双层储罐》AQ 3020,该标准等同采用欧洲标准BS EN 12285-1:2003。对于目前在我国出于环保需求开始使用的内钢外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双层油罐和双层玻璃纤维增强塑料油罐,也尚无产品制造标准,部分厂家引进的双层罐技术主要还是依照国外标准进行制作,其构造和质量保证也都是直接受控于国外厂家或监管机构。其中,双层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储罐目前主要执行的是美国标准《用于石油产品、乙醇和乙醇汽油混合物的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地下储罐》UL 13160。AQ 3020虽对埋地卧式储罐的构造进行了规定,但对罐体结构计算问题没有规定,对罐体采用的钢板厚度要求也不太适应我国的实际情况。为了保证加油站埋地钢制油罐的质量及使用寿命,根据我国多年来的使用情况和设计经验,在遵守BS EN 12285-1:2003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本条第1 款、第2款分别对油罐所用钢板的厚度和设计内压给出了基本的要求。
    6.1.6 本条是参照欧洲标准《渗漏检测系统  第7部分 双层间隙、防渗漏衬里及防渗漏外套的一般要求和试验方法》EN 13160—7:2003制定的。 6.1.6A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迅速将积聚在罐内静电消除物体上的静电荷导走。 6.1.7 本条参照国外标准,在制造上要求两壁之间有满足渗(泄)漏检测的贯通间隙,以便于对间隙实施在线监测和人工检测。 6.1.8 设置渗漏检测立管及对其直径的要求,是为了满足人工检测和设置液体检测器检测;要求检测立管的底部管口与油罐内、外壁间隙相连通,是为了能够尽早的发现渗漏。检测立管的位置最好置于人孔井内,以便于在线监测仪表共用一个井。        双层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罐未作此要求,是因为其不管是罐体耐腐蚀性方面还是罐体结构上,都适宜于采用液体检测法对其双层之间的间隙进行渗漏检测。这种方法既能实施在线监测,又便于人工直接观测。美国及加拿大等国对这种油罐的渗漏监测,也已由最早的干式液体探测器(安在壁间)法逐步向采用液体检(监)测法或真空监测法过渡,而且加拿大TSSA(安全局)还明确规定只允许采用这两种方法。 6.1.10 规定非车行道下的油罐顶部覆土厚度不小于0.5m,是为防止活动外荷载直接伤及油罐,也是防止油罐顶部植被根系破坏钢质油罐外防腐层的最小保护厚度。        规定设在车行道下面的油罐顶部低于混凝土路面不宜小于0.9m,是油罐人孔井置于车行道下时内部设备和管道安装的合适尺寸。        规定油罐的周围应回填厚度不小于0.3m的中性沙或细士,主要是为避免采用石块、冻土块等硬物回填造成罐身或防腐层破伤,影响油罐使用寿命。对于钢质油罐外壁还要防止回填含酸碱的废渣,对油罐加剧腐蚀。 6.1.11 当油罐埋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带时,在空罐情况下,会有漂浮的危险。有可能将与其连接的管道拉断,造成跑油甚至发生火灾事故。故规定当油罐受地下水或雨水作用有上浮的可能时,应采取防止油罐上浮的措施。 6.1.12 油罐的出油接合管、量油孔、液位汁、潜油泵等一般都设在人孔盖上,这些附件需要经常操作和维护,故需设人孔操作井。"专用的密闭井盖和井座"是指加油站专用的防水、防尘和碰撞时不发生火花的产品。 6.1.13 本条参照美国有关标准制定。高液位报警装置指设置在卸油场地附近的声光报警器,用于提醒卸油人员,其罐内探头可以是专用探头(如音叉探头),也可以由液位监测系统设定,油罐容量达到90%的液位时触动声光报警器。"油料达到油罐容量95%时,自动停止油料继续进罐"是防止油罐溢油,目前采用较多的是一种机械装置—防溢流阀,安装在卸油管中,达到设定液位防溢流阀自动关闭,阻止油品继续进罐。 6.1.14 为保证油气回收效果,设有油气回收系统的加油站,汽油罐均需处于密闭状态,平时管理和卸油时均不能打开量油孔,否则会破坏系统的密闭性,因此必须借助液位检测系统来 掌握罐内油品的多少。出于全站信息化管理的角度和满足环保要求,只汽油罐设置液位监测系统,显然不太协调,因此也要求柴油罐设置。        利用液位监测系统监测埋地油罐渗漏,是及时发现单壁油罐渗漏的一种方法。我国近几年安装的磁致伸缩液位监测系统,不少都具备此功能,稍加改造或调整就能达到此要求。        监测系统的精度,美国规定:动态监测为0.2gal/h (0.76L/h),静态监测为0.1gal/h (0.38L/h)。考虑到我国目前市场上的液位监测产品精度(部分只具备0.76L/h的油罐静态渗漏监测)以及改造的难度等问题,故只规定了油罐静态渗漏监测量不大于0.8L/h, 6.1.15 埋地钢制油罐的防腐好坏,直接影响到钢制油罐的使用寿命,故本条作如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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