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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灭火系统驱动、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GA61-2010

    • 发布日期:2018-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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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1 基本要求
        气体灭火控制装置的主要部件,应采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定型产品。
    6.8.2 指示灯
    6.8.2.1 应以颜色标识,红色指示火灾报警信号、延时启动信号、启动信号和反馈信号;黄色指示故障信号;绿色表示主电源和备用电源正常工作。
    6.8.2.2 指示灯应标注功能。
    6.8.2.3 在5lx~500lx环境光条件下,功能指示灯和电源指示灯应在3m处清晰可见;其他指示灯应在0.8m处清晰可见。
    6.8.2.4 字母(符)-数字显示器,在5lx~500lx环境光条件下,0.8m处可读。 表4 控制装置抗电干扰试验 表4 控制装置抗电干扰试验 6.8.3 音响器件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音响器件在其正前方1m处的声压级(A计权)应大于65dB,小于115dB。
    6.8.4 熔断器
        用于电源线路的熔断器或其他过流保护器件,在靠近熔断器或其他过流保护器件处应清楚地标注其参数值。
    6.8.5 接线端子
        每一接线端子上都应清晰、牢固地标注上其编号或符号,相应用途应在有关文件中说明。        
    6.8.6 充电器及备用电源
    6.8.6.1 电源正极连接导线为红色,负极为黑色或蓝色。
    6.8.6.2 充电电流应不大于电池生产商规定的额定值。
    6.8.7 开关和按键
        开关和按键应在其上或靠近的位置上清楚地标注出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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