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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2013

    • 发布日期:2018-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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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1 在有电视转播要求的体育场馆,其比赛时场地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比赛场地水平照度最小值与最大值之比不应小于0.5;
        2 比赛场地水平照度最小值与平均值之比不应小于0.7;
        3 比赛场地主摄像机方向的垂直照度最小值与最大值之比不应小于0.4;
        4 比赛场地主摄像机方向的垂直照度最小值与平均值之比不应小于0.6;
        5 比赛场地平均水平照度宜为平均垂直照度的0.75~2.0;
        6 观众席前排的垂直照度值不宜小于场地垂直照度的0.25。
    4.2.2 在无电视转播要求的体育场馆,其比赛时场地的照度均匀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业余比赛时,场地水平照度最小值与最大值之比不应小于0.4,最小值与平均值之比不应小于0.6;
        2 专业比赛时,场地水平照度最小值与最大值之比不应小于0.5,最小值与平均值之比不应小于0.7。


    条文说明

    4.2 照度均匀度

    4.2.1 有电视转播要求的体育场馆的照度均匀度是参照CIE出版物《体育赛事中用于彩电和摄影照明的实用设计指南》No.169(2005)制订的。
    4.2.2 无电视转播要求的体育场馆可进行业余训练、专业训练及业余比赛、专业比赛等。本条是参照CIE出版物《体育赛事中用于彩电和摄影照明的实用设计指南》No.169(2005)制订的。

    关键词: 电气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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