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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气溶胶灭火系统 第1部分 GA499.1-2010

    • 发布日期:2018-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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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2.1 仪器、设备
        测试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培养皿:Φ100mm;
        b)电热鼓风干燥箱:控温精度±2℃;
        c)天平:感量0.2g。
    7.22.2 试验步骤
        将装有均匀散布50g气溶胶发生剂的培养皿置于71℃±2℃的电热鼓风干燥箱中,28d取出后 在20℃±5℃下至少冷却16h,然后进行发气量试验。
    7.22.3 试验结果
        计算试验前后发气量的变化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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