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3.1 住宅建筑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宜包括周界安全防范系统、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系统、家庭安全防范系统及监控中心。
14.3.2 住宅建筑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配置标准应符合表14.3.2的规定。
表14.3.2 住宅建筑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配置标准
14.3.3 周界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子周界防护系统应与周界的形状和出入口设置相协调,不应留盲区;
2 电子周界防护系统应预留与住宅建筑安全管理系统的联网接口。
14.3.4 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子巡查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离线式电子巡查系统的信息识读器底边距地宜为1.3m~1.5m,安装方式应具备防破坏措施,或选用防破坏型产品;
2)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的管线宜采用暗敷。
2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建筑的主要出入口、主要通道、电梯轿厢、地下停车库、周界及重要部位宜安装摄像机;
2)室外摄像机的选型及安装应采取防水、防晒、防雷等措施;
3)应预留与住宅建筑安全管理系统的联网接口。
3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重点对住宅建筑出入口、停车库(场)出入口及其车辆通行车道实施控制、监视、停车管理及车辆防盗等综合管理;
2)住宅建筑出入口、停车库(场)出入口控制系统宜与电子周界防护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联网。
14.3.5 家庭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访客对讲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机宜安装在单元入口处防护门上或墙体内,室内分机宜安装在起居室(厅)内,主机和室内分机底边距地宜为1.3m~1.5m;
2)访客对讲系统应与监控中心主机联网。
2 紧急求助报警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户应至少安装一处紧急求助报警装置;
2)紧急求助信号应能报至监控中心;
3)紧急求助信号的响应时间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3 入侵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在住户套内、户门、阳台及外窗等处,选择性地安装入侵报警探测装置;
2)入侵报警系统应预留与小区安全管理系统的联网接口。
14.3.6 监控中心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控中心应具有自身的安全防范设施;
2 周界安全防范系统、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系统、家庭安全防范系统等主机宜安装在监控中心;
3 监控中心应配置可靠的有线或无线通信工具,并应留有与接警中心联网的接口;
4 监控中心可与住宅建筑管理中心合用,使用面积应根据系统的规模由工程设计人员确定,并不应小于20m2。
条文说明
14.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14.3.2 考虑到全国各地住宅建筑建设投资不一致,表14.3.2只规定了住宅建筑安全技术系统最基本的配置。目前全国很多地区的住宅建筑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建设已经超过了本规范规定的标准配置。建议有条件的地区或投资商,在建设或改建住宅小区时,宜在住宅小区公共区域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14.3.4
1 电子巡查系统包括离线式和在线式。
3 住宅建筑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宜对长期住户车辆和临时访客车辆有不同的管理模式,保障住宅建筑高峰期进出口处车辆不堵塞。
14.3.5
1 室内分机有多种类型,最基本的是双向对讲、开门锁,目前新建住宅建筑很多已经安装了彩色可视对讲分机,也有的已经安装了家庭控制器。建议投资商根据居民需求及技术发展,合理选择室内分机类型。
2 紧急求助报警装置宜安装在起居室(厅)、主卧室或书房。
14.3.6 住宅建筑安防监控中心自身的安防设施是指对监控中心的物防、技防,还应确保人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