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2.1 照明设计和照明装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会展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LPD)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外,还应符合表17.2.1的规定;
2 在满足照明质量的前提下,应选择高效光源和灯具,且室内开敞式照明灯具的效率不宜低于75%,装有遮光格栅时不宜低于60%;
表17.2.1 会展建筑常用房间或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3 气体放电灯应采用功率损耗低、性能稳定的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当使用电感式镇流器时,其能耗应符合现行国家能效标准规定的节能评价值。气体放电光源,宜采用分散方式进行无功功率补偿,荧光灯单灯功率因数不应小于0.9,气体放电灯的单灯功率因数不小于0.85。
17.2.2 照明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大型、大型会展建筑的功能照明应采用集中照明控制系统,中型、小型会展建筑的功能照明宜采用集中照明控制,集中照明控制系统应具备平时、布展期、展期等控制模式;
2 登陆厅、公共大厅、展厅等大空间场所的照明,应采用集中控制,并应根据使用条件和天然采光状况采取分区、分组控制措施;
3 景观照明应具备平日、一般节日、重大节日等不同的开灯控制模式。
17.2.3 天然光的利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先根据会展建筑的地理位置、日照情况来进行经济技术比较,再选择天然采光措施;
2 采用天然光导光或反光系统时,应同时设置人工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