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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50217-2007

    • 发布日期:2018-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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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1 直埋敷设电缆的路径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避开含有酸、碱强腐蚀或杂散电流电化学腐蚀严重影响的地段。
        2 无防护措施时,宜避开白蚁危害地带、热源影响和易遭外力损伤的区段。

    5.3.2 直埋敷设电缆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应敷设于壕沟里,并应沿电缆全长的上、下紧邻侧铺以厚度不少于100mm的软土或砂层。
        2 沿电缆全长应覆盖宽度不小于电缆两侧各50mm的保护板,保护板宜采用混凝土。
        3 城镇电缆直埋敷设时,宜在保护板上层铺设醒目标志带。
        4 位于城郊或空旷地带,沿电缆路径的直线间隔100m、转弯处或接头部位,应竖立明显的方位标志或标桩。
        5 当采用电缆穿波纹管敷设于壕沟时,应沿波纹管顶全长浇注厚度不小于100mm的素混凝土,宽度不应小于管外侧50mm,电缆可不含铠装。

    5.3.3 直埋敷设于非冻土地区时,电缆埋置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外皮至地下构筑物基础,不得小于0.3m。
        2 电缆外皮至地面深度,不得小于0.7m;当位于行车道或耕地下时,应适当加深,且不宜小于1.0m。

    5.3.4 直埋敷设于冻土地区时,宜埋入冻土层以下,当无法深埋时可埋设在土壤排水性好的干燥冻土层或回填土中,也可采取其他防止电缆受到损伤的措施。

    5.3.5 直埋敷设的电缆,严禁位于地下管道的正上方或正下方。
        电缆与电缆、管道、道路、构筑物等之间的容许最小距离,应符合表5.3.5的规定。

    表5.3.5 电缆与电缆、管道、道路、构筑物等之间的容许最小距离(m)
    电缆与电缆、管道、道路、构筑物等之间的容许最小距离(m)

    注:① 用隔板分隔或电缆穿管时不得小于0.25m;
        ② 用隔板分隔或电缆穿管时不得小于0.1m;
        ③ 特殊情况时,减小值不得小于50%。

    5.3.6 直埋敷设的电缆与铁路、公路或街道交叉时,应穿于保护管,保护范围应超出路基、街道路面两边以及排水沟边0.5m以上。

    5.3.7 直埋敷设的电缆引入构筑物,在贯穿墙孔处应设置保护管,管口应实施阻水堵塞。

    5.3.8 直埋敷设电缆的接头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头与邻近电缆的净距,不得小于0.25m。
        2 并列电缆的接头位置宜相互错开,且净距不宜小于0.5m。
        3 斜坡地形处的接头安置,应呈水平状。
        4 重要回路的电缆接头,宜在其两侧约1.0m开始的局部段,按留有备用量方式敷设电缆。

    5.3.9 直埋敷设电缆采取特殊换土回填时,回填土的土质应对电缆外护层无腐蚀性。


    条文说明

    5.3 地下直埋敷设

    5.3.1 系原条文5.3.1保留条文。
    5.3.2 系原条文5.3.2修改条文。在我国经济持续增长形势下,许多城镇不断扩大,以致原来末在道路范围内的直埋电缆,随着市政建设快速发展,时有因机械施工被外力损坏,造成人身伤亡、供电中断等事故,故需强调城镇所有地方,不仅局限于道路范围,沿电缆直埋敷设路径需设置标识带。
    5.3.3、5.3.4 系原条文5.3.3、5.3.4保留条文。
    5.3.5 系原条文5.3.5保留条文。经多年工程实践,原条文规定的电缆与电缆、管道、道路、构筑物等之间的容许最小距离对保证安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次修改纳入强制性条文。
    5.3.6~5.3.9 系原条文5.3.6~5.3.9 保留条文。

    关键词: 电气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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