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1 电缆保护管内壁应光滑无毛刺。其选择,应满足使用条件所需的机械强度和耐久性,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需采用穿管抑制对控制电缆的电气干扰时,应采用钢管。
2 交流单芯电缆以单根穿管时,不得采用未分隔磁路的钢管。
5.4.2 部分或全部露出在空气中的电缆保护管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或机械性要求高的场所,宜采用钢质管。并应采取涂漆或镀锌包塑等适合环境耐久要求的防腐处理。
2 满足工程条件自熄性要求时,可采用阻燃型塑料管。部分埋入混凝土中等有耐冲击的使用场所,塑料管应具备相应承压能力,且宜采用可挠性的塑料管。
5.4.3 地中埋设的保护管,应满足埋深下的抗压要求和耐环境腐蚀性的要求。管枕配置跨距,宜按管路底部未均匀夯实时满足抗弯矩条件确定;在通过不均匀沉降的回填土地段或地震活动频发地区,管路纵向连接应采用可挠式管接头。
同一通道的电缆数量较多时,宜采用排管。
5.4.4 保护管管径与穿过电缆数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管宜只穿1根电缆。除发电厂、变电所等重要性场所外,对一台电动机所有回路或同一设备的低压电机所有回路,可在每管合穿不多于3根电力电缆或多根控制电缆。
2 管的内径,不宜小于电缆外径或多根电缆包络外径的1.5倍。排管的管孔内径,不宜小于75mm。
5.4.5 单根保护管使用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根电缆保护管的弯头不宜超过3个,直角弯不宜超过2个。
2 地中埋管距地面深度不宜小于0.5m;与铁路交叉处距路基不宜小于1.0m;距排水沟底不宜小于0.3m。
3 并列管相互间宜留有不小于20mm的空隙。
5.4.6 使用排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孔数宜按发展预留适当备用。
2 导体工作温度相差大的电缆,宜分别配置于适当间距的不同排管组。
3 管路顶部土壤覆盖厚度不宜小于0.5m。
4 管路应置于经整平夯实土层且有足以保持连续平直的垫块上;纵向排水坡度不宜小于0.2%。
5 管路纵向连接处的弯曲度,应符合牵引电缆时不致损伤的要求。
6 管孔端口应采取防止损伤电缆的处理措施。
5.4.7 较长电缆管路中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工作井:
1 电缆牵引张力限制的间距处。电缆穿管敷设时容许最大管长的计算方法,宜符合本规范附录H的规定。
2 电缆分支、接头处。
3 管路方向较大改变或电缆从排管转入直埋处。
4 管路坡度较大且需防止电缆滑落的必要加强固定处。
条文说明
5.4 保护管敷设
5.4.1 系原条文5.4.1修改条文。
5.4.2 系原条文5.4.2保留条文。
5.4.3 系原条文5.4.3修改条文。地中电缆保护管的耐受压力,除了覆盖土层的重量,在可能有汽车通行的地方(有的现虽无道路但并不能断定没有载重车经过)还需计入其影响。 日本《地中送电规程》JEAC 602l-2000也如此规定,还给出有关计算数据:土层的单位体积重量力16~28kN/m3(不含水分)或20kN/m3(含水分);路面交通荷重(埋深不超过3m时,计入车辆急刹车时冲击力)为12~35.5kN/mm2(相应埋深由3m至1m变化)。其载重车总重按220kN或250kN,后轮重2×47.5kN或2×50kN,依55°分布角推算出均布荷载。
电缆保护管可使用钢管、塑料管、玻纤增强塑料(FRP)管等,由于FRP管强度较高,不像塑料管需以混凝土加固,可纵向以适当间距设置管枕来直接埋土敷设。现对管枕的容许最大间距示明确定原则,是基于实践的安全性考虑。它与日本同类应用FPR管的技术要求一样。
5.4.4 系原条文5.4.4修改条文。
5.4.5 系原条文5.4.5修改条文。根据设计和现场施工实践,电缆保护管弯头一般不会超过3个,当电缆路径复杂需要3个以上弯头时,可采用两段保护管。
5.4.6、5.4.7 系原条文5.4.6、5.4.7保留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