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1 电缆明敷时,应沿全长采用电缆支架、桥架、挂钩或吊绳等支持与固定。最大跨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支架件的承载能力和无损电缆的外护层及其导体的要求。
2 应保证电缆配置整齐。
3 应适应工程条件下的布置要求。
6.1.2 直接支持电缆的普通支架(臂式支架)、吊架的允许跨距,宜符合表6.1.2所列值。
表6.1.2 普通支架(臂式支架)、吊架的允许跨距(mm)
注:*维持电缆较平直时,该值可增加1倍。
6.1.3 35kV及以下电缆明敷时,应设置适当固定的部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平敷设,应设置在电缆线路首、末端和转弯处以及接头的两侧,且宜在直线段每隔不少于100m处。
2 垂直敷设,应设置在上、下端和中间适当数量位置处。
3 斜坡敷设,应遵照1、2款因地制宜。
4 当电缆间需保持一定间隙时,宜设置在每隔约10m处。
5 交流单芯电力电缆,还应满足按短路电动力确定所需予以固定的间距。
6.1.4 35kV以上高压电缆明敷时,加设固定的部位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1.3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终端、接头或转弯处紧邻部位的电缆上,应设置不少于1处的刚性固定。
2 在垂直或斜坡的高位侧,宜设置不少于2处的刚性固定;采用钢丝铠装电缆时,还宜使铠装钢丝能夹持住并承受电缆自重引起的拉力。
3 电缆蛇形敷设的每一节距部位,宜采取挠性固定。蛇形转换成直线敷设的过渡部位,宜采取刚性固定。
6.1.5 在35kV以上高压电缆的终端、接头与电缆连接部位,宜设置伸缩节。伸缩节应大于电缆容许弯曲半径,并应满足金属护层的应变不超出容许值。未设置伸缩节的接头两侧,应采取刚性固定或在适当长度内电缆实施蛇形敷设。
6.1.6 电缆蛇形敷设的参数选择,应保证电缆因温度变化产生的轴向热应力,无损充油电缆的纸绝缘,不致对电缆金属套长期使用产生应变疲劳断裂。且宜按允许拘束力条件确定。
6.1.7 35kV以上高压铅包电缆在水平或斜坡支架上的层次位置变化端、接头两端等受力部位,宜采用能适应方位变化且避免棱角的支持方式。可在支架上设置支托件等。
6.1.8 固定电缆用的夹具、扎带、捆绳或支托件等部件,应具有表面平滑、便于安装、足够的机械强度和适合使用环境的耐久性。
6.1.9 电缆固定用部件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交流单芯电力电缆外,可采用经防腐处理的扁钢制夹具、尼龙扎带或镀塑金属扎带。强腐蚀环境,应采用尼龙扎带或镀塑金属扎带。
2 交流单芯电力电缆的刚性固定,宜采用铝合金等不构成磁性闭合回路的夹具;其他固定方式,可采用尼龙扎带或绳索。
3 不得用铁丝直接捆扎电缆。
6.1.10 交流单芯电力电缆固定部件的机械强度,应验算短路电动力条件。并宜满足下列关系式:
对于矩形断面夹具:
F=b·h·σ (6.1.10-2)
式中 F——夹具、扎带等固定部件的抗张强度(N);
i——通过电缆回路的最大短路电流峰值(A);
D——电缆相间中心距离(m);
L——在电缆上安置夹具、扎带等的相邻跨距(m);
K——安全系数,取大于2。
b——夹具厚度(mm);
h——夹具宽度(mm);
σ——夹具材料允许拉力(Pa),对铝合金夹具,σ取80x106。
6.1.11 电缆敷设于直流牵引的电气化铁道附近时,电缆与金属支持物之间宜设置绝缘衬垫。
条文说明
6.1 一般规定
6.1.1 系原条文6.1.l修改条文。在原条文“电缆明敷时,应沿全长采用电缆支架、挂钩或吊绳等支持”中补充“桥架”。
6.1.1~6.1.11 系原条文6.1.1~6.1.11 保留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