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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T310-2013

    • 发布日期:2018-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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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2.1 教育建筑应根据照明场所的功能要求确定照明功率密度值,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目标值的规定外,还应符合表14.2.1的规定。

    表14.2.1 教育建筑的照明功率密度值
    表14.2.1 教育建筑的照明功率密度值

    14.2.2 选择光源时,应选用初始光效符合现行国家能效标准规定的节能评价值的高效节能光源。
    14.2.3 灯具选型时,应在满足眩光要求的条件下,优先选用灯具效率高且控光性能合理的开启式直接照明灯具。室内照明灯具的效率不宜低于80%,装有遮光格栅时不宜低于65%。
    14.2.4 选择镇流器时,应选用功率损耗低、性能稳定的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当使用电感式镇流器时,其能耗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能效标准规定的节能评价值。
    14.2.5 教育建筑电气照明设计时,应充分利用天然光,并应根据场所条件和使用特点,选择照明控制方式。
    14.2.6 校园广场照明、道路照明宜采用稳压措施。
    14.2.7 教育建筑应以室内功能照明为主。


    条文说明

    14.2 照明系统的节能

    14.2.2 光源的初始光效是指在标准规定的测试条件下实测光源的初始光通量与功率的比值,单位为流明每瓦(lm/W)。有关光源能效的国家标准规定了光源的能效限定值和节能评价值。光源的能效限定值是国家允许的最低能效限定指标,也是市场准入的强制性要求;节能评价值是评价光源产品节能水平的最低能效值,是实施产品节能认证应达到的能效水平指标,通常节能评价值又分等级(即能效等级),等级不同表示节能水平的高低。
    14.2.7 教育建筑是开展教学活动的场所,照明设计主要解决室内功能照明,对其景观照明需慎重对待,为维持良好的学习环境,一般教育建筑不需设景观照明。个别有特殊地位的建筑需设景观照明时,也需符合城市照明规划和教育建筑的性质。

    关键词: 电气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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