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 输水建筑物应定期进行检查巡视,雨季应加强巡视,特别是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高边坡的巡视。检查、巡视应包括下列要求:
1 隧洞应无裂缝、变形、渗漏、剥蚀、磨损、空蚀、碳化、止水填充物流失等迹象,主体结构应稳定,无衬砌隧洞不应有严重的岩石掉落和渗漏现象;衬砌隧洞不应有严重的混凝土剥落及渗漏现象。
2 隧洞进(出)口山坡出现失稳或渗漏水现象应及时处理。
3 隧洞或压力管道充、排水时,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无压涵管顶部或上覆岩层厚度小于三倍内经的无压洞顶部不能堆放重物,不能有建筑物。
4 渠道主体和边坡应稳定,无岩土坍塌或岸崩等现象。
5 渠道内不应有泥沙淤积,渠道表面无冲蚀、衬砌损坏,不得出现严重渗水等现象。
6 有压进水口后接明渠的渠道,应控制进水口闸门启闭开度。当超过设计引用流量时,应通过侧堰泄流。
7 渡槽槽身、槽墩应稳定,不应有倾斜、开裂、破损和严重渗水等现象。
8 调压室整体应稳定,无不均匀沉陷、渗漏、裂缝、严重风化剥蚀、衬砌损坏等现象,结构安全可靠,能满足负荷突变时水流稳定和涌浪的要求;有顶盖的调压井(塔)通气顺畅。
9 压力前池底板、溢流堰、挡墙应无变形、衬砌破损、渗漏水及边坡坍滑等现象;应保证溢流及排水设施和冲沙孔等完好。
3.3.2 输水建筑物的养护与维修应按相关规定执行,符合下列要求:
1 调压室附属设施应完整无松动,水位观测设施应正常可靠。
2 隧洞应定期放空检查及检修,并应定期清理隧洞中杂物。
3 渠道在设计流量下的平均流速应小于护面材料的允许流速;在多泥沙条件下应满足不冲、不淤的要求。
4 渡槽出现损坏、开裂、冲蚀、止水老化的,应予修复或改造。管槽基础开裂、变形的,应予修复或加固。
5 输水建筑物出现破裂、漏水,影响山体稳定的应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