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 抗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国家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调度通信中心抗震设防类别应为特殊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同时,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确定其地震作用。
2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电力调度通信中心抗震设防类别应为重点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3 省辖市级电力调度通信中心抗震设防类别应为标准设防类,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达到在遭遇高于当地抗震设防烈度的预估罕遇地震影响时,应保证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的抗震设防目标。
4 电力调度通信中心抗震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有关规定。
4.2.2 荷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调度大厅的楼面、地面载荷应根据调度大屏的重量确定,楼面、地面平均活荷载不宜小于4.5kN/m²;
2 各专业工艺机房的楼面、地面活载荷应根据设备重量确定,宜为6kN/m²~10kN/m²;
3 蓄电池室的楼面、地面载荷应根据电池重量及叠放方式确定,双层叠放不宜小于10kN/m²,四层叠放不宜小于20kN/m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