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了在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工程设计中,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符合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功能,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电力调度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调度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电力调度机构,省辖市级电力调度机构的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工程工艺系统的设计。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应设的备用电力调度机构应按本规范相关条文执行。
1.0.3 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工程设计应遵循近期建设规模与远期的业务发展需求协调一致的原则。
1.0.4 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的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标[2009]88号文批准规范编制的主要内容,编制组在启动会建议标准名称《电力调度中心通信工程设计规范》改为《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工程设计规范》。在本规范编制期间,电网公司均已经将电力调度通信中心改为电力调度控制中心。本规范适用于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工程设计。
1.0.2 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定义,电网调度,是指电网调度机构为保障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对电网运行进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备用电力调度,是指电网调度机构在各类事故和自然灾害等丧失电网调度功能的情况下,对电网运行进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