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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GB/T50293-2014

    • 发布日期:2018-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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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1 城市电网电压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标准电压》GB/T 156的规定。
    6.2.2 城市电网应简化变压层级,优化配置电压等级序列,避免重复降压。城市电网的电压等级序列,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远景发展确定。
    6.2.3 城市电网规划的目标电压等级序列以外的电压等级,应限制发展、逐步改造。
    6.2.4 城市电网中的最高一级电压,应考虑城市电网发展现状,根据城市电网远期的规划负荷量和城市电网与外部电网的连接方式确定。
    6.2.5 城市电网中各级电网容量应按一定的容载比配置,各电压等级城市电网容载比宜符合表6.2.5的规定。

    表6.2.5  各电压等级城市电网容载比
    表6.2.5  各电压等级城市电网容载比


    条文说明

     

    6.2 电压等级和层次

    6.2.1 城网确定的标准电压指电网受电端的额定电压,它是根据国家标准《标准电压》GB/T 156确定的,包括:交流1000、750、500、330、220、110(66)、35、10(20)kV和220/380V,直流±800、±500kV。条文所列的11种电压中,1000kV、750kV、500kV属我国跨区域、跨省大电网采用的电压,其中1000kV属于特高压电压等级,已于2009年应用于晋东南-南阳-荆门1000kV特高压交流试验示范工程,并将逐步应用和推广至城网供电范围内。但目前,我国城网所采用的电压仍多为220kV及以下各级电压。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和城市用电负荷的迅速增长,上海、北京、天津等特大型城市已在城市范围内建设500kV或更高电压等级的外环网,既承担区域电网输电网功能,同时也是城网的电源。
    6.2.2、6.2.3 城市电网结构主要包括:点(发电厂、变电站、开关站、配电站)、线(电力线路)布置和接线方式,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地区的负荷水平和负荷密度。城网结构是一个整体,城网中发、输、变、配用电之间应有计划按比例协调发展。为了适应用电负荷持续增长、减少建设投资和节能等需要,城网必须简化电压等级,减少变压层次,优化网络结构。通过不断实施城网改造,我国电压等级已逐步走向标准化、规范化,但电压序列层级仍然偏多,部分城网供电区还存在330(220)/110/35/10/0.4kV电压序列。该电压序列在我国电网发展过程中,为解决大范围、低负荷密度地区10kV线路供电距离过长的问题提供了有效的手段,但由于110kV和35kV电压级差较小,客观上也造成了两级电压供电范围重叠较多,送变电设备容量重复,电网损耗较大。城市电网中电压等级过多,不利于城市电网的标准化建设和运行管理。因此,应根据城市现有实际情况和远景发展目标,确定城市电网的目标电压等级序列。
    6.2.4 我国地域辽阔,城市数量多,城市性质、规模差异大,城市用电量和城网与区域电网连接的电压等级(即城网最高一级电压)也不尽相同。城市规模大,用电需求量也大,城网与区域电网连接的电压也就高。我国一般大、中城市城网的最高一级电压多为220kV,次一级电压为110(66、35)kV。小城市或建制镇电网的最高一级电压多为110(66、35)kV,次一级电压则为10kV。此外,一些特大城市(如:北京、上海、天津等)城网最高一级电压已为500kV,次一级电压为220kV。
    6.2.5 变电容载比是某一供电区域,变电设备总容量(kVA)与对应的总负荷(kW)的比值。计算各级电压网变电容载比时,该电压等级发电厂的升压变压容量及直供负荷不应计入,该电压等级用户专用变电站的变压器容量和负荷也应扣除,另外,部分区域之间仅进行故障时功率交换的联络变压器容量,如有必要也应扣除。变电容载比是反映城网供电能力的重要技术经济指标之一,是宏观控制变电总容量的指标,也是规划设计时,确定城网中某一电压层网所配置的变电总容量是否适当的一个重要指标。对处于发展初期、快速发展期的地区,重点开发区或负荷较为分散的偏远地区,可适当提高容载比的取值;对于网络发展完善或规划期内负荷明确的地区,在满足用电需求和可靠性要求的前提下,可以适当降低容载比的取值。

     

    7.1.1 规划新建或改建的城市供电设施的建设标准、结构选型,应与城市现代化建设整体水平相适应。
    7.1.2 设备选型应安全可靠、经济实用、兼顾差异,应用通用设备,选择技术成熟、节能环保和抗震性能好的产品,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7.1.3 规划新建的城市供电设施应根据其所处地段的地形地貌条件和环境要求,选择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的结构形式与建筑外形。
    7.1.4 在自然灾害多发地区和跨越铁路或桥梁等地段,应提高城市供电设施的设计标准。
    7.1.5 供电设施规划时应考虑城市分布式能源、电动汽车充电站等布局、接入需要,适应智能电网发展。

     

    条文说明
     

    7.1 一般规定

    7.1.1 城市供电设施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供电设施的建设标准、结构形式的选择直接影响城市土地利用的经济合理性和城市景观及环境质量,进而影响城市现代化的过程。
    7.1.2、7.1.3 条文主要是根据城市人口密集、用地紧张的建设条件及环保要求,对规划新建的城市供电设施提出原则性要求的技术规定。
    7.1.4 电网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城市重要的生命线工程之一,电力设施的损坏、供电中断将给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造成重大损失,同时还可能引发次生灾害;提高电力设施的抗灾能力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在汶川地震之后,国家电网公司于2008年6月20日下发了《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抗震设计要点》,对工程选址、场地地震评价、岩土工程勘察、结构抗震设计、建筑非结构构件抗震设计、配电装置选型、设备选型、设备安装及地震次生灾害防治等方面均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且对1996版《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 50260进行修订,对原有条款中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及未反映当前技术进步的内容进行了修订;贯彻了现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及《工业企业电气设备抗震设计规范》GB 50556的新增内容;吸收了汶川地震电力设施及电力设备受损情况的经验和教训;借鉴了原国家电力公司重点科研项目“大型火电厂主厂房抗震设计试验研究”的成果,提高了电力设施的抗震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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