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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312-2013

    • 发布日期:2018-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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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1 二级及以上医院应分别设置电气及通信竖井,并应根据工程需要设置相应的设备间。
    7.3.2 竖井的位置及数量应根据建筑规模、供电半径、通信布线系统需求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与电梯井、管道井共用同一竖井;
        2 不宜贴邻烟道、热力管道、卫生间及其他散热量大或潮湿的场所,当无法避免时,应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3 电气和通信线路不应与医用气体管道敷设在同一竖井内,且竖井内不应有与电气无关的管道通过。
    7.3.3 三级医院的通信网络设备间与其他通信间宜分别设置。
    7.3.4 设备、管线安装完毕后,每层竖井内及周围墙壁孔洞应进行防火封堵。

     

    条文说明
     

    7.3 竖井及设备间

    7.3.3 三级医院通信网络设备间内网络设备较多,对环境温湿度要求较高,而一般通信间(竖井)要求温湿度达到标准比较困难,故在网络设备较多的情况下,建议通信网络设备间和其他通信间分别设置。

     

    8.1.1 医疗建筑照明设计应符合医疗场所的工艺要求,并应实现绿色照明。
    8.1.2 医疗建筑照明设计应根据场所功能、视觉要求和建筑的空间特点,合理选择光源、灯具,确定适宜的照明方案,构建舒适的光环境。
    8.1.3 医疗建筑照明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
    8.1.4 供残障人、老年人等使用的照明装置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


     

     

    关键词: 电气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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