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统一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节能环保、技术先进、维护管理方便,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医疗建筑的电气设计。
1.0.3 医疗建筑电气设计应选择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技术和产品,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技术和产品。
1.0.4 医疗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2 本规范所称的医疗建筑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医院建筑,包括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二是其他医疗机构建筑,包括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所、站)、卫生院(其中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诊所(医务室)、村卫生室。
2.1.1 医疗系统 medical system
医疗本身的结构与功能。
2.1.2 接触部件 contact part
在正常使用中,需要或可能与患者有躯体上接触的医疗电气设备部件。
2.1.3 预期接触电压 prospective touch voltage
人或动物尚未接触到可导电部分时,躯体与可能触及的可导电部分之间的电压。
2.1.4 约定接触电压 conventional prospective touch voltage
在规定的外界影响条件下,允许无限定时间持续存在的预期接触电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