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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312-2013

    • 发布日期:2018-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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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1 医疗建筑室内外照明应选用节能型光源。
    8.7.2 除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室等有特殊需要的房间外,一般场所不应采用白炽灯。
    8.7.3 除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场所外,应选用效率高的灯具。
    8.7.4 医疗建筑应采用功率损耗低、性能稳定的灯具附件。镇流器按光源需求配置,并应符合相应能效标准节能评价值。
    8.7.5 在保证照明质量的前提下,应控制照明功率密度值。
    8.7.6 气体放电灯具的线路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采用电感镇流器的气体放电灯具,宜采用分散方式进行无功补偿。
    8.7.7 医疗建筑的室内照明设计应利用自然光,照明控制宜与外窗平行。
    8.7.8 室外照明宜采用时间及照度控制方式。
    8.7.9 有条件的地区,室内照明可采用太阳能光伏照明。


    9.1.1 医疗建筑的防雷接地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9.1.2 医疗建筑的保护性接地和功能性接地宜采用共用接地装置,且接地电阻应按各类要求的最小值确定;建筑物内应作总等电位联结。

     

    条文说明
     

    9.1 一般规定

    9.1.2 保护性接地包括:防雷接地、防电击接地、防静电接地、屏蔽接地等;功能性接地包括:交流工作接地、直流工作接地、信号接地等。

     

    关键词: 电气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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