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宜在用电设备的图形符号附近标注其额定功率、参照代号;
2 对于电气箱(柜、屏),应在其图形符号附近标注参照代号,并宜标注设备安装容量;
3 对于照明灯具,宜在其图形符号附近标注灯具的数量、光源数量,光源安装容量、安装高度、安装方式。
3.4.2 电气线路的标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标注电气线路的回路编号或参照代号、线缆型号及规格、根数、敷设方式、敷设部位等信息;
2 对于弱电线路,宜在线路上标注本系统的线型符号,线型符号应按本标准表4.1.4标注;
3 对于封闭母线、电缆梯架、托盘和槽盒宜标注其规格及安装高度。
3.4.3 照明灯具安装方式、线缆敷设方式及敷设部位,应按本标准表4.2.1-1~表4.2.1-3的文字符号标注。
条文说明
3.4 标注
3.4.1 第1款 用电设备主要指电机、电加热器、空调机组等。
此款适用于系统图、电气平面图标注。
第2款 电气箱(柜、屏)包括动力配电、照明配电、控制、信号箱(柜、屏)等。此款适用于系统图、电气平面图标注。
设备安装容量包括预留安装容量。
第3款 相同类型的照明灯具绘制在一张图纸上又不会与其他灯具混淆时,灯具的标注可在任一处图形符号附近完成。照明灯具的型号、光源种类可在设计说明或材料表里说明,也可标注在图样上。
此款适用于电气平面图标注。示例可见本标准图9照明平面图。
3.4.2 第1款 电气线路包括强电的电源线缆、控制线缆及敷设路由;弱电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等智能化各子系统的信号线缆及敷设路由。电气线路的信息,可标注在线路上,也可标注在线路引出线上。简单的弱电系统可不标注回路编号或参照代号。
当电气线路的标注不会引起混淆时,电气线路的信息可在系统图或电气平面图任一处标注完整,另一处可只标注回路编号或参照代号。
线缆型号一般由系列代号,材料代号和使用特性、结构特征组成。例如:BV、ZD-BV、YJY、WDZ-YJY、WDZN-YJY、SYWV等。当线缆的额定电压不会引起混淆时,标注可省略。
第2款 当多个弱电系统或一个弱电系统的信号、电源、控制线缆绘制在一张电气平面图内时,为表示清楚宜在本系统的信号线缆上标注线型符号。示例可见本标准图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和图10弱电系统平面图。
第3款 封闭母线的规格包括其额定载流量和外形尺寸。封闭母线在系统图上主要标注其额定载流量及导体(铜排)规格,在平面图上主要标注其外形尺寸。
4.1.1 图样中采用的图形符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图形符号可放大或缩小;
2 当图形符号旋转或镜像时,其中的文字宜为视图的正向;
3 当图形符号有两种表达形式时,可任选用其中一种形式,但同一工程应使用同一种表达形式;
4 当现有图形符号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可按图形符号生成原则产生新的图形符号;新产生的图形符号宜由一般符号与一个或多个相关的补充符号组合而成;
5 补充符号可置于一般符号的里面、外面或与其相交。
4.1.2 强电图样宜采用表4.1.2的常用图形符号。
表4.1.2 强电图样的常用图形符号
续表4.1.2
续表4.1.2
续表4.1.2
续表4.1.2
续表4.1.2
续表4.1.2
续表4.1.2
续表4.1.2
续表4.1.2
续表4.1.2
续表4.1.2
续表4.1.2
续表4.1.2
续表4.1.2
续表4.1.2
续表4.1.2
续表4.1.2
续表4.1.2
续表4.1.2
续表4.1.2
续表4.1.2
续表4.1.2
注:1 当电气元器件需要说明类型和敷设方式时,宜在符号旁标注下列字母:EX-防爆;EN-密闭;C-暗装。
2 当电击需要区分不同类型时,符号可采用下列字母表示:G-发电机;GP-永磁发电机;GS-同步发电机;M-电动机;MG-能作为发电机或电动机使用的电机;MS-同步电动机;MGS-同步发电机-电动机等。
3 符号中加上端子符号表面是一个器件,如果使用了端子代号,则端子符号可以省略。
4 可作为电气箱(柜、屏)的图形符号,当需要区分其类型时,宜在内标注下列字母:LB-照明配电箱;ELB-应急照明配电箱;PB-动力配电箱;FPB-应急动力配电箱;WB-电度表箱;SB-信号箱;TB-电源切换箱;CB-控制箱、操作箱。
5 当信号灯需要指示颜色,宜在符号旁标注下列字母:YE-黄;RD-红;GN-绿;BU-蓝;WH-白。如果需要指示光源种类,宜在符号旁标注下列字母:Na-钠气;Xe-氙;Ne-氖;IN-白炽灯;Hg-汞;I-碘;EL-电致发光的;ARC-弧光;IR-红外线的;FL-荧光的;UV-紫外线的;LED-发光二极管。
6 当电源插座需要区分不同类型时,宜在符号旁标注下列字母:1P-单相;3P-三相;1C-单相暗敷;3C-三相暗敷;1EX-单相防爆;3EX-三相防爆;1EN-单相密闭;3EN-三相密闭。
7 当灯具需要区分不同类型时,宜在符号旁标注下列字母:ST-备用照明;SA-安全照明;LL-局部照明灯;W-壁灯;C-吸顶灯;R-筒灯;EN-密闭灯;G-圆球灯;EX-防爆灯;E-应急灯;L-花灯;P-吊灯;BM-浴霸。
4.1.3 弱电图样的常用图形符号宜符合下列规定:
1 通信及综合布线系统图样宜采用表4.1.3-1的常用图形符号。
表4.1.3-1 通信及综合布线系统图样的常用图形符号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样宜采用表4.1.3-2的常用图形符号。
表4.1.3-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样的常用图形符号
注:1 当火灾报警控制器需要区分不同类型时,符号可采用下列字母表示;C-集中型火灾报警控制器;Z-区域型火灾报警控制器;G-通用火灾报警控制器;S-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2 当控制和指示设备需要区分不同类型时,符号可采用下列字母表示:RS-防火卷帘门控制器;RD-防火门磁释放器;I/O-输入/输出模块;I-输入模块;O-输出模块;P-电源模块;T-电信模块;SI-短路隔离器;M-模块箱;SB-安全栅;D-火灾显示盘;FI-楼层显示盘;CRT-火灾计算机图形显示系统;FPA-火警广播系统;MT-对讲电话主机;BO-总线广播模块;TP-总线电话模块。
3 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图样宜采用表4.1.3-3的常用图形符号。
表4.1.3-3 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图样的常用图形符号
4 广播系统图样宜采用表4.1.3-4的常用图形符号。
表4.1.3-4 广播系统图样的常用图形符号
注:1 当扬声器箱、音箱、声柱需要区分不同的安装形式时,宜在符号旁标注下列字母:C-吸顶式安装;R-嵌入式安装;W-壁挂式安装。
2 当放大器需要区分不同类型时,宜在符号旁标注下列字母:A-扩大机;PRA-前置放大器;AP-功率放大器。
5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图样宜采用表4.1.3-5的常用图形符号。
表4.1.3-5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图样的常用图形符号
6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图样宜采用表4.1.3-6的常用图形符号。
表4.1.3-6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图样的常用图形符号
4.1.4 图样中的电气线路可采用表4.1.4的线型符号绘制。
表4.1.4 图样中的电气线路线型符号
4.1.5 绘制图样时,宜采用表4.1.5的电气设备标注方式表示。
表4.1.5 电气设备的标注方式
注:1 前缀在不会引起混淆时可省略。
2 灯具的标注见第3.4.1条第三款的规定。
3 当电源线缆N和PE分开标注时,应先标注N后标注PE(线缆规格中的电压值在不会引起混淆时可省略)。
条文说明
4.1 图形符号
4.1.1 第1款 图形符号在不改变其含义的前提下可放大或缩小,但图形符号的大小宜与图样比例相协调。
第2款 当图形符号旋转或镜像时,图形符号所包含的文字标注方位,宜为自设计文件下方或右侧为视图正向。
第4款 新的图形符号创建方法可参见《电气技术用文件的编制第1部分:规则》GB/T 6988.1-2008/IEC 61088-1:2006。
4.1.2
1 图形符号主要依据《电气简图用图形符号》GB/T 4728.1-2005~GB/T 4728.5-2005/IEC 60617、《电气简图用图形符号》GB/T 4728.6-2008~GB/T 4728.11-2008/IEC 60617编制。
2 表4.1.2里序号45图形符号一般用于指示仪表等,序号46图形符号一般用于记录仪表等。
3 电源插座在图样中的布置示例见图1。
图1 电源插座在图样中的布置示例
4.1.3 第1款
1)通信及综台布线系统图形符号主要依据《电气简图用图形符号》GB/T 4728.9-2008/IEC 60617、GB/T 4728.11-2008/IEC 60617和行业标准《电信工程制图与图形符号规定》YD/T 5015-2007编制。
2)当设计文件说明时,TO可表示一个电话插座和一个数据插座。示例可见本标准图10。
3)电话插座在图样中的布置示例见图2,文字标注方位为自设计文件下方和右侧为视图正向。
图2 电话插座在图样中的布置示例
第2款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常用图形符号主要依据《消防技术文件用消防设备图形符号》GB/T 4327-2008和《火灾报警设备图形符号》GA/T 229。
第5款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常用图形符号主要依据行业标准《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GA/T 74-2000编制。
第6款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常用图形符号主要依据《工业系统、装置与设备以及工业产品信号代号》GB/T 16679-2009/IEC 61175:2005编制。
4.1.4 当图样中的电气线路采用实线绘制不会引起混淆时,电气线路可不采用表4.1.4所示的线型符号。例如当综合布线系统单独绘制时,其线路可采用实线表示,其间或其上不用加GCS标注。
4.1.5
1 系统图电气箱(柜、屏)采用表4.1.5序号2标注方式时,如果参照代号已含有位置信息,标注b可省略。
2 线缆采用表4.1.5序号8标注方式时,标注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第3.4.2条第1款的规定。
当电源线缆N和PE分开标注时,应先标注N后标注PE。举例如下:
例1:YJV-0.6/1kV-4×25+1×16或YJV-0.6/1kV-3×25+1×25+1×16(N线截面和相线截面一致)。
例2:YJV-0.6/1kV-3×50+2×25(N和PE线截面一致)。
例3:YJV-0.6/1kV-3×6+1×10+1×6(N线截面高于相线截面或不同于PE线截面时)。
例4:BV-450/750V 3×2.5(单相相线、N线和PE线截面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