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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电气制图标准 GB/T50786-2012

    • 发布日期:2018-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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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1 图样中线缆敷设方式、敷设部位和灯具安装方式的标注宜采用表4.2.1-1~表4.2.1-3的文字符号。

    表4.2.1-1  线缆敷设方式标注的文字符号
    表4.2.1-1  线缆敷设方式标注的文字符号

    表4.2.1-2  线缆敷设部位标注的文字符号
    表4.2.1-2  线缆敷设部位标注的文字符号

    表4.2.1-3  灯具安装方式部位标注的文字符号
    表4.2.1-3  灯具安装方式部位标注的文字符号

    4.2.2 供配电系统设计文件的标注宜采用表4.2.2的文字符号。

    表4.2.2  供配电系统设计文件标注的文字符号
      表4.2.2  供配电系统设计文件标注的文字符号

     4.2.3 设备端子和导体宜采用表4.2.3的标志和标识。

    表4.2.3  设备端子和导体的标志和标识
     表4.2.3  设备端子和导体的标志和标识

    4.2.4 电气设备常用参照代号宜采用表4.2.4的字母代码。

    表4.2.4  电气设备常用参照代号的字母代码
     表4.2.4  电气设备常用参照代号的字母代码
    表4.2.4  电气设备常用参照代号的字母代码
    表4.2.4  电气设备常用参照代号的字母代码
    表4.2.4  电气设备常用参照代号的字母代码
    表4.2.4  电气设备常用参照代号的字母代码
    表4.2.4  电气设备常用参照代号的字母代码
    表4.2.4  电气设备常用参照代号的字母代码
    表4.2.4  电气设备常用参照代号的字母代码

    4.2.5 常用辅助文字符号宜按表4.2.5执行。

    表4.2.5  常用辅助文字符号
    表4.2.5  常用辅助文字符号
    表4.2.5  常用辅助文字符号
    表4.2.5  常用辅助文字符号
    表4.2.5  常用辅助文字符号

    4.2.6 电气设备辅助文字符号宜按表4.2.6-1和表4.2.6-2执行。

    表4.2.6-1  强电设备辅助文字符号
    <em></em>​表4.2.6-1 强电设备辅助文字符号

    表4.2.6-2  弱电设备辅助文字符号
    表4.2.6-2  弱电设备辅助文字符号

    4.2.7 信号灯和按钮的颜色标识宜分别按表4.2.7-1和表4.2.7-2执行。

    表4.2.7-1  信号灯的颜色标识
    表4.2.7-1  信号灯的颜色标识

    表4.2.7-2  按钮的颜色标识
    表4.2.7-2  按钮的颜色标识

    4.2.8 导体的颜色标识宜按表4.2.8执行。

    表4.2.8  导体的颜色标识
    表4.2.8  导体的颜色标识


    条文说明

     

    4.2 文字符号
    4.2.3 设备端子和导体终端标识主要依据《人机界面标志标识的基本方法和安全规则 设备端子和特定导体终端标识及字母数字系统的应用通则》GB/T 4026-2004/IEC 60445:1999编制。
    4.2.4
          1 电气设备常用参照代号的字母代码主要依据《工业系统、装置与设备以及工业产品结构原则与参照代号 第2部分:项目的分类与分类码》GB/T 5094.2-2003/IEC 61346-2:2000和《技术产品和技术产品文件结构原则字母代码 按项目用途和任务划分的主类和子类》GB/T 20939-2007/IEC PAS 62400:2005编制。
          2 电气设备常用参照代号的字母代码宜采用单字母主类代码。当采用单字母主类代码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可采用多字母子类代码。
    4.2.6 为了区分不同的电气设备,可采用     内填加不同的英文缩略语作为电气设备的图形符号。例如: MEB :等电位端子箱; UPS :不间断电源装置箱; VAD :音量调节器; ST :软启动器; HDR :烘手器。
    4.2.7
          1 信号灯和按钮的颜色标识主要依据《人-机界面标志标识的基本和安全规则 指示器和操作器的编码规则》GB/T 4025-2003/IEC 60073:1996编制。
          2 合闸(启动)按钮选择绿色时,分闸(停机)按钮必须选择红色;合闸(启动)按钮选择白色时,分闸(停机)按钮必须选择黑色。
    4.2.8 导体的颜色标识主要依据《人机界面标志标识的基本和安全规则 导体的颜色或数字标识》GB 7947-2006/IEC 60446:1999编制。


    5.1.1 同一个工程项目所用的图纸幅面规格宜一致。
    5.1.2 同一个工程项目所用的图形符号、文字符号、参照代号、术语、线型、字体、制图方式等应一致。
    5.1.3 图样中本专业的汉字标注字高不宜小于3.5mm,主导专业工艺、功能用房的汉字标注字高不宜小于3.0mm,字母或数字标注字高不应小于2.5mm。
    5.1.4 图样宜以图的形式表示,当设计依据、施工要求等在图样中无法以图表示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文字说明:
          1 对于工程项目的共性问题,宜在设计说明里集中说明;
          2 对于图样中的局部问题,宜在本图样内说明。
    5.1.5 主要设备表宜注明序号、名称、型号、规格、单位、数量,可按表5.1.5绘制。

    表5.1.5  主要设备表
    表5.1.5  主要设备表

    5.1.6 图形符号表宜注明序号、名称、图形符号、参照代号、备注等。建筑电气专业的主要设备表和图形符号表宜合并,可按表5.1.6绘制。

    表5.1.6  主要设备、图形符号表
    表5.1.6  主要设备、图形符号表

    5.1.7 电气设备及连接线缆、敷设路由等位置信息应以电气平面图为准,其安装高度统一标注不会引起混淆时,安装高度可在系统图、电气平面图、主要设备表或图形符号表的任一处标注。

     

    条文说明
     

    5.1 一般规定
    5.1.1 对于规模较大的建筑群或底部连体的建筑群,同一个工程项目可以是其中的一个子项目(一栋建筑物或上部独立的建筑物)。图纸幅面规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的有关规定。如有困难时,同一个工程的图纸幅面规格不宜超过2种。
    5.1.2 本标准第4章里有些图形符号有两种表示方式,参照代号的表示方式电不止一种。无论设计人员选择哪种方式绘制图纸,同一个工程项目所用的图形符号、文字符号、参照代号等表示方式应一致。
    5.1.3 条文中规定的字高为完成纸质图样中的实际文字高度。如有困难时,本专业汉字标注字高不应小于3.0mm。电气总平面图或电气平面图中除主导专业工艺、功能用房标注外,其他专业的文字标注字高不应小于2.5mm。
    5.1.5 表5.1.5适用于建筑电气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表格绘制数据可根据不同图幅不同工程特性做调整。该表为一个工程项目或一个子项目的主要电气设备表。
    5.1.7 为简化设计,电气设备及连接线缆、敷设路由的安装高度可在系统图、电气平面图、主要设备表或图形符号表的任一处标注。例如家居配电箱,在主要设备表备注栏里注明暗装箱底边距地1.8m,系统图、平面图里可不用再标注家居配电箱的安装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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