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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2011

    • 发布日期:2018-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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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1 配电室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部分不应低于三级。当配电室与其他场所毗邻时,门的耐火等级应按两者中耐火等级高的确定。
    4.3.2 配电室长度超过7m时,应设2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两端。当配电室双层布置时,楼上配电室的出口应至少设一个通向该层走廊或室外的安全出口。配电室的门均应向外开启,但通向高压配电室的门应为双向开启门。
    4.3.3 配电室的顶棚、墙面及地面的建筑装修,应使用不易积灰和不易起灰的材料;顶棚不应抹灰。
    4.3.4 配电室内的电缆沟,应采取防水和排水措施。配电室的地面宜高出本层地面50mm或设置防水门槛。
    4.3.5 当严寒地区冬季室温影响设备正常工作时,配电室应采暖。夏热地区的配电室,还应根据地区气候情况采取隔热、通风或空调等降温措施。有人值班的配电室,宜采用自然采光。在值班人员休息间内宜设给水、排水设施。附近无厕所时宜设厕所。
    4.3.6 位于地下室和楼层内的配电室,应设设备运输通道,并应设有通风和照明设施。
    4.3.7 配电室的门、窗关闭应密合;与室外相通的洞、通风孔应设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的网罩,其防护等级不宜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规定的IP3X级。直接与室外露天相通的通风孔尚应采取防止雨、雪飘入的措施。
    4.3.8 配电室不宜设在建筑物地下室最底层。设在地下室最底层时,应采取防止水进入配电室内的措施。


    条文说明

    4.3 对建筑物的要求
    4.3.1 根据低压配电装置室的性质和防火规范的一般要求而定。由于三级耐火等级的屋顶承重结构为燃烧体,不防火,不够安全,所以规定屋顶承重结构为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与原规范第3.3.1条相比,增加了“当配电室与其他场所毗邻时,门的耐火等级应按两者中耐火等级高的确定”的规定。
    4.3.2 本条规定主要是考虑当室内发生事故时,现场人员容易逃离事故地点,同时也便于救护人员接近现场,平时使用也较方便。有的配电室分楼下和楼上两部分布置,其内部有楼梯上下相通,楼下部分有通向室外的门,但这还不够,楼上部分也应有通往室外走道和楼梯间的安全门,当楼上或楼下发生火灾或其他事故时,楼上的人员可直接从楼上逃至室外。
    4.3.3 一般配电室的电气设备和元件不是密封的,容易造成事故。另外观察表计也要有较明亮的光线,要求配电室的环境清洁、明亮。因此,土建设计要注意不使用易起灰的装修材料,使室内少积灰和光线明亮。
    4.3.4 配电室内的电缆沟距户外较近时和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区,沟内容易渗水,因此土建应采取防止渗水的措施。另外在电缆管道穿过墙基处,若管口及其周围密封不严实,户外地下水容易由管口处流入地沟。地沟底部应有一定的坡度,当沟内有水进入时,可以使其流至一端设法排出。经常容易进水的电缆沟内,必要时还应做集水坑,以便将水抽出。规定“配电室的地面宜高出本层地面50mm或设置防水门槛”,是为了防止配电室外少量的水进入。
    4.3.5 有的电气元件,如继电器、熔断器、仪表、导线、照明光源等,对使用的环境有一定的要求,否则会影响正常的工作,因此严寒地区和炎热地区应考虑合适的室温问题。有人值班的配电室应保证人正常工作的室温和照明,必要时,还需考虑应有的生活设施,如给排水、厕所等设施。
    4.3.6 在高层建筑内通常将配电室设于地下室或楼层内,且位置较偏僻,因此一定要考虑到安装时和建成后维修时的运输通道问题。设计时要向土建设计提出要求,不能只考虑安装时的运输,还应考虑建筑物建成后,正常使用时配电设备出故障运出维修的可能,后者常常容易为设计人员所忽略。地下室的通风一般不好,应设机械通风,还应有紧急照明系统,保证事故停电时,有可靠的安全照明。
    4.3.7 鼠、蛇类等小动物往往能从密合不严的门缝和通风孔爬入室内,因此配电室的门窗应密合,并应在通风孔上装设遮护网罩。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规定的IP3×级防护标准是能防止直径大于2.5mm的固体异物进入,如网罩的网孔较大时,南方地区蛇类较多,蛇容易穿过网孔爬入室内,造成事故。因此,规定网罩的防护等级不宜低于IP3×较可靠。
    4.3.8 将配电室设置在建筑物地下室最底层,这在雨季形成洪水或大量积水时,或建筑物内给排水系统出现故障造成地下室最底层大量积水情况下对配电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非常不利。因此,配电室不宜设置在建筑物地下室最底层。在不得已情况下,配电室位于地下室最底层时,应根据当地气象部门记载的洪水资料数据、建筑物的防洪标准以及建筑物内排水系统的可靠性和事故时出现的积水量确定防水措施。


    (Ⅰ)将带电部分绝缘

    5.1.1 带电部分应全部用绝缘层覆盖,其绝缘层应能长期承受在运行中遇到的机械、化学、电气及热的各种不利影响。

    (Ⅱ)采用遮拦或外护物

    5.1.2 标称电压超过交流方均根值25V容易被触及的裸带电体,应设置遮拦或防护物。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规定的IP××B级或IP2×级。为更换灯头、插座或熔断器之类部件,或为实现设备的正常功能所需的开孔,在采取了下列两项措施后可除外:
    1 设置防止人、畜意外触及带电部分的防护设施;
    2 在可能触及带电部分的开孔处,设置“禁止触及”的标志。
    5.1.3 可触及的遮拦或外护物的顶面,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规定的IP××D级或IP4×级。
    5.1.4 遮拦或外护物应稳定、耐久、可靠地固定。
    5.1.5 需要移动的遮拦以及需要打开或拆下部件的外护物,应采用下列防护措施之一:
    1 只有使用钥匙或其他工具才能移动、打开、拆下遮栏或外护物;
    2 将遮拦或外护物所保护的带电部分的电源切断后,只有在重新放回或重新关闭遮栏或外护物后才能恢复供电;
    3 设置防护等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规定的IP××B级或IP2×级的中间遮栏,并应能防止触及带电部分且只有使用钥匙或工具才能移开。
    5.1.6 按本规范第5.1.2条设置的遮栏或外护物与裸带电体之间的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网状遮栏或外护物时,不应小于100mm;
    2 采用板状遮栏或外护物时,不应小于50mm。

    (Ⅲ)采用阻挡物

    5.1.7 当裸带电体采用遮栏或外护物防护有困难时,在电气专用房间或区域宜采用栏杆或网状屏障等阻挡物进行防护。阻挡物应能防止人体无意识地接近裸带电体和在操作设备过程中人体无意识地触及裸带电体。
    5.1.8 阻挡物应适当固定,当可以不用钥匙或工具将其移开。
    5.1.9 采用防护等级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规定的IP××B级或IP2×级的阻挡物时,阻挡物与裸带电体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25m,阻挡物的高度不应小于1.4m。

    (Ⅳ)置于伸臂范围之外

    5.1.10 在电气专用房间或区域,不采用防护等级等于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规定的IP××B级或IP2×级的遮栏、外护物或阻挡物时,应将人可能无意识同时触及的不同电位的可导电部分置于伸臂范围之外。
    5.1.11 伸臂范围(图5.1.11)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裸带电体布置在有人活动的区域上方时,其与平台或地面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2.5m;
    2 裸带电体布置在有人活动的平台侧面时,其与平台边缘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25m;
    3 裸带电体布置在有人活动的平台下方时,其与平台下方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1.25m,且与平台边缘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0.75m;
    4 裸带电体在水平方向的阻挡物、遮栏或外护物,其防护等级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规定的IP××B级或IP2×级时,伸臂范围应从阻挡物、遮栏或外护物算起;
    5 在有人活动区域上方的裸带电体的阻挡物、遮栏或外护物,其防护等级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规定的IP××B级或IP2×级时,伸臂范围2.5m应从人所在地面算起;
    6 人手持大的或长的导电物体时,伸臂范围应计及该物体的尺寸。

    图5.1.11 伸臂范围(m)
    图5.1.11  伸臂范围(m)
    1—平台;2—手臂可达到的界限

    (Ⅴ)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附加保护

    5.1.12 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可作为其他直接接触防护措施失效或使用者疏忽时的附加防护,但不能单独作为直接接触的防护措施。

    条文说明

    5.1 直接接触防护措施

    (Ⅰ)将带电部分绝缘

    5.1.1 仅用油漆、清漆、喷漆及类似物不能作为绝缘。

    (Ⅱ)采用遮栏或外护物

    5.1.2 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规定的IP2×级的防护,能防止直径大于12.5mm的球形物体进入防护壳内;能防止手指触及壳内带电部分或运动部件。IP××B级能防止手指或长度小于等于80mm的类似物触及壳内带电部分或运动部件。
    5.1.3 容易接近的遮栏或外护物的顶部容易掉进异物,如短段金属线、垃圾块及小金属零件等,故防护等级要求较高。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规定的IP××D级或IP4×级的防护,能防止直径(厚度)大于1mm的固体物进入防护壳内。
    5.1.4 所谓可靠地固定是指防护物不能随便移动或被无意识地碰倒。
    5.1.5 本条规定主要是为了使保护物起到可靠的保护作用,加强可靠性;具体采用哪一种措施较合适,则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
    5.1.6 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规定的IP××B级能防止手指或长度小于等于80mm的类似物触及壳内带电部分或运动部件,所以规定网状遮护物与裸带电体净距不应小于100mm是安全的。

    (Ⅲ)采用阻挡物

    5.1.7 阻挡物的设置与制作要求没有遮护物那样严格,一般是作为简易的防护措施,但也应起到防直接电击的保护作用。
    阻挡物是指栏杆、网状屏障等。它能防止人无意识的触及裸带电体,但不能防止故意绕过阻挡物而有意识地触及裸带电体。
    5.1.9 本条是对原规范第3.2.11条的修改条文,将阻挡物与裸导体水平净距改为1.25m,与伸臂范围的要求吻合。为防止人的身体前倾后伸臂触电,将阻挡物高度定为1.4m。

    (Ⅳ)置于伸臂范围之外

    5.1.10 如果两个不同电位的可导电部分之间的间隔不超过2.5m,则被认为是可同时触及的。
    5.1.11 伸臂范围值是指无其他辅助物(如工具或梯子)的赤手直接接触范围。
    人在工作时,有时手中握有导电的金属工具,因此,当计算此种情况的伸臂范围时应加入手持工具的长度。

    关键词: 电气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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