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SELV系统和PELV系统
5.3.1 直接接触防护的措施和间接接触防护的措施,除本规范第5.1节和第5.2节规定的防护措施外,亦可采用SELV系统和PELV系统作为防护措施。
5.3.2 SELV系统和PELV系统的标称电压不应超过交流方均根值50V。当系统由自耦变压器、分压器或半导体器等设备从高于50V的电压系统供电时,应对输入回路采取保护措施。特殊装置或场所的电压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GB 16895系统标准中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5.3.3 SELV系统和PELV系统的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 由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隔离变压器和安全隔离变压器 技术要求》GB 13028的安全隔离变压器供电;
2 具备与本条第1款规定的安全隔离变压器有同等安全程度的电源;
3 电化学电源或与高于交流方均根值50V电压的回路无关的其他电源;
4 符合相应标准,而且即使内部发生故障也保证能使出线端子的电压不超过交流方均根值50V的电子器件构件的电源,当发生直接接触和间接接触时,电子器件能保证出现端子的电压立即降低等于小于交流方均根值50V时,出现端子的电压可高于交流方均根值50V的电压。
5.3.4 SELV系统和PELV系统的安全隔离变压器或电动发电机等移动式安全电源,应达到Ⅱ类设备或与Ⅱ类设备等效绝缘的防护要求。
5.3.5 SELV系统和PELV系统回路的带电部分互相之间与其他回路之间,应进行电气分隔,且不应低于安全隔离变压器的输入和输出回路之间的隔离要求。
5.3.6 每个SELV系统和PELV系统的回路导体,应与其他回路导体分开布置。当不能分开布置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 SELV系统和PELV系统的回路导体应做基本绝缘,并应将其封闭在非金属护套内;
2 不同电压的回路导体,应用接地的金属屏蔽或接地的金属护套隔开;
3 不同电压的回路可包含在一个多芯电源或导体组内,但SELV系统和PELV系统的回路导体应单独或集中地按其中最高电压绝缘。
5.3.7 SELV系统的回路带电部分严禁与地、其他回路的带电部分或保护导体相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不应与下列部分连接:
1)地;
2)其他回路的保护导体或外露可导电部分;
3)装置外可导电部分。
2 电气设备因功能的要求与装置外可导电部分连接时,应采取能保证这种连接的电压不会高于交流方均根值50V的措施。
3 SELV系统回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有可能接触其他回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时,其电击防护除依靠SELV系统保护外,尚应依靠可能被接触的其他回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所采取的保护措施。
5.3.8 SELV系统,当标称电压超过交流方均根值25V,直接接触防护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 设置防护等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 规定的IP××B级或IP×级的遮栏或外护物;
2 采用能承受交流方均根值500V,时间为1min的电压耐受试验的绝缘。
5.3.9 当SELV系统的标称电压不超过交流方均根值25V时,除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另有规定外,可不设直接接触防护。
5.3.10 PELV系统的直接基础防护,应采用本规范第5.3.8 条规定的措施。当建筑物内外已设置总等电位联结,PELV系统的接地配置和外露可导电部分已用保护导体连接到总接地端子上,且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不采用直接接触防护措施:
1 设备在干燥场所使用,预计人体不会大面积触及带电部分并且标称电压不超过交流方均根值25V;
2 在其他情况下,标称电压不超过交流方均根值6V。
5.3.11 SELV系统的插头和插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插头应不能插入其他电压系统的插座;
2 其他电压系统的插头应不能插入插座;
3 插座应无保护导体的插孔。
5.3.12 PELV系统的插头和插座,应符合本规范第5.3.11条的第1款和第2款的要求。
(Ⅱ)FELV系统
5.3.13 当不必要采用SELV系统或PELV系统保护或因功能上的原因使用了标称电压小于等于交流方均根值50V的电压,但本规范第5.3.1条~第5.3.12条的规定不能完全满足其要求时,可采用FELV系统。
5.3.14 FELV系统的直接接触防护,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 应装设符合本规范第5.1节(Ⅱ)要求的遮栏或外护物;
2 应采用与一次回路所要求的最低试验电压相当的绝缘。
5.3.15 当属于FELV系统的一部分的设备的绝缘不能耐受一次回路所要求的试验电压时,设备可接近的非导电部分的绝缘应加强,且应使其能耐受交流方均根值为1500V、时间为1min的试验电压。
5.3.16 FELV系统的间接接触防护,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 当一次回路采用自动切断电源的防护措施时,应将FELV系统中的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与一次回路的保护导体连接,此时不排除FELV系统中的带电导体与该一次回路保护导体的连接;
2 当一次回路采用电气分隔防护时,应将FELV系统中的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与一次回路的不接地等电位联结导体连接。
5.3.17 FELV系统的插头和插座,应符合本规范第5.3.11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
6.1.1 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
6.1.2 配电线路装设的上下级保护电器,其动作特性应具有选择,且各级之间应能协调配合,非重要负荷的保护电器,可采用部分选择或无选择性切断。
6.1.3 用电设备末端配电线路的保护,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的有关规定。
6.1.4 除当回路相导体的保护装置能保护中性导体的短路,而且正常工作时通过中性导体的最大电流小于其载流量外,尚应采取当中性导体出现过电流时能自动切断相导体的措施。
条文说明
6.1 一般规定
6.1.1 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是预防电气火灾的重要措施之一,配电线路装设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的目的就是避免线路因过电流导致绝缘受损,进而引发火灾及其他灾害。一般来说,短路保护作用于切断电源,过负荷保护作用于切断电源或发出报警信号。
6.1.2 随着低压电器的快速发展,上下级保护电器之间的选择、配合特性不断改善,对于过负荷保护,上下级保护电器动作特性之间的选择性比较容易实现,例如,装在上级的保护电器采用具有定时限动作特性或反时限动作特性的保护电器,对于熔断器而言,上下级的熔体额定电流比只要满足1.6:1即可保证选择性;上下级断路器通过其保护性曲线的配合或者短延时调节不难做到这一点。但对于短路保护,要做到选择性配合还有一定难度,需综合考虑脱扣器电流动作的整定值、延时、区域选择性联锁、能量选择等多种技术手段。根据目前低压电器的技术发展情况,完全实现保护的选择性还是有一定难度的,从经济、技术两方面考虑,对于非重要负荷还是允许采用部分选择性或无选择性切断。
6.1.3 供给用电设备的末端线路,除符合本章要求外,尚有用电设备的特殊保护要求,所以还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 的规定。但用电设备本身的过电流保护不属于本规范规定的范围。
6.1.4 当电气装置中存在大量谐波电流时,会引起相导体及中性导体的过负荷,而中性导体的过负荷是最常见的。在三相四线回路中,有时当相导体载流量在正常值范围以内时,中性导体已经严重过载。所以应根据配电系统中谐波的情况采取中性导体的保护措施。
如果没有谐波,即使中性导体截面积小于相导体截面积,但正常工作时通过中性导体的最大电流明显小于其载流量,这时不必检测中性导体过电流。
如果有谐波,但中性导体截面积大于等于相导体截面积,并且能够保证中性导体通过的最大电流小于等于其载流量,这时不必检测中性导体过电流。
如果谐波含量很高,即使中性导体截面积大于等于相导体截面积,也难以保证中性导体不出现过电流,这时应根据中性导体载流量检测过电流。当检测到过电流时,只要动作于切断相导体即可,中性导体不必切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