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 变电所的所址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等因素综合分析和比较后确定:
1 宜接近负荷中心;
2 宜接近电源侧;
3 应方便进出线;
4 应方便设备运输;
5 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
6 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物质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或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7 不应设在厕所、浴室、厨房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处,也不宜设在与上述场所相贴邻的地方,当贴邻时,相邻的隔墙应做无渗漏、无结露的防水处理;
8 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的建筑物毗连时,变电所的所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9 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10 不宜设在对防电磁干扰有较高要求的设备机房的正上方、正下方或与其贴邻的场所,当需要设在上述场所时,应采取防电磁干扰的措施。
2.0.2 油浸变压器的车间内变电所,不应设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当设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时,建筑物应采取局部防火措施。
2.0.3 在多层建筑物或高层建筑物的裙房中,不宜设置油浸变压器的变电所,当受条件限制必须设置时,应将油浸变压器的变电所设置在建筑物首层靠外墙的部位,且不得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处以及疏散出口的两旁。高层主体建筑内不应设置油浸变压器的变电所。
2.0.4 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物的地下层设置非充油电气设备的配电所、变电所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有多层地下层时,不应设置在最底层;当只有地下一层时,应采取抬高地面和防止雨水、消防水等积水的措施。
2 应设置设备运输通道。
3 应根据工作环境要求加设机械通风、去湿设备或空气调节设备。
2.0.5 高层或超高层建筑物根据需要可以在避难层、设备层和屋顶设置配电所、变电所,但应设置设备的垂直搬运及电缆敷设的措施。
2.0.6 露天或半露天的变电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场所:
1 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
2 挑檐为燃烧体或难燃体和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建筑物旁;
3 附近有棉、粮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集中的露天堆场;
4 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灰尘或导电尘埃且会严重影响变压器安全运行的场所。
条文说明
2 所址选择
2.0.1 本条主要从节能、施工和安全运行方面规定了变电所所址选择的条件。第1~4款是一般设计原则。第5款、第6款如不能避开时,应采取相应措施。第7款和第10款中的正上方和正下方系指相邻层。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规定了与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相邻的电力装置的设计要求,第8款是依此修订的。第10款为本次修订增加的内容,尽管20kV变电所产生的电磁干扰不大,对大多数电子设备的影响不大,但是变电所的选址要考虑对对电磁干扰要求较高的电子设备的影响,当变电所周围有对电磁干扰要求较高的电子设备时,应采取相应措施。
2.0.2 本条规定是为了防止车间内变电所的油浸变压器发生火灾事故时,火舌从变压器室的排风窗向外窜出而危及燃烧体的屋顶承重构件或周围环境有火灾危险的场所,致使事故扩大。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较差,耐火极限时间较短,容易引起厂房火灾事故。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建筑物承重墙和支承多层的柱和梁,耐火极限时间为0.5h,非承重墙和楼板的耐火极限时间为0.25h,其他支承单层的柱等则为燃烧体。本条涉及防火安全措施,故为强制性条文。
耐火等级和厂房的生产类别的划分,详见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2.0.3 本条为原规范第2.0.3条、第2.0.4条条文内容的综合和修改,主要增加了高层建筑物变电所的所址选择要求,并且强调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物的裙房中,油浸变压器的变电所应设置在首层。
油浸变压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本条规定是为了防止发生爆炸或火灾事故时危及大量人员,且便于疏散。此外,将油浸变压器的变电所设置在首层是为了防止变电所积水,设置在靠外墙的部位是为了防止事故蔓延和运输设备方便。
2.0.4 本条为本次修订增加的条文。多层或高层建筑物内的地下室配变电所可以布置非充油电气设备,但建筑物的最底层容易被积水浸润从而损坏电气设备,因此不宜布置配变电所,同时设置在地下层的配变电所需要考虑搬运通道、良好的环境和防水及通风措施等问题。
2.0.5 本条为本次修订增加的条文。主要考虑高层、超高层建筑内变电所选址的特殊要求。
2.0.6 本条为原规范的内容,未加修改。条款要求主要从安全的角度出发。
第1款是因为一般变压器和电气设备不适用于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如无法避开时,则应采用防腐型变压器和电气设备。
第2款是为了防止变压器发生火灾事故时,燃及挑檐为燃烧体或难燃体和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建筑物而扩大事故面。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建筑物承重墙和支承多层的柱和梁,耐火极限时间为0.5h,非承重墙和楼板的耐火极限时间为0.25h,其他支承单层的柱等则为燃烧体。
第3款中,附近有棉、粮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是指该露天堆场距离变压器在50m以内者。若变压器的油量在1000kg以下,这个距离可以适当减小。
第4款是因为变压器上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灰尘或导电尘埃,这些容易引起变压器瓷套管的电闪络,从而造成事故。
3.1.1 配电装置的布置和导体、电器、架构的选择,应符合正常运行、检修以及过电流和过电压等故障情况的要求。
3.1.2 配电装置各回路的相序排列宜一致。
3.1.3 在海拔超过1000m的地区,配电装置的电器和绝缘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特殊环境条件高原用高压电器的技术要求》GB/T 20635的有关规定。当高压电器用于海拔超过1000m的地区时,导体载流量可不计海拔高度的影响。
3.1.4 电气设备的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 50065和《低压电气装置》(或《建筑物电气装置》)GB/T 16895系列标准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3.1 一般规定
3.1.2 配电装置相序一致,既便于安装、检修,又能确保运行安全。考虑到工程中要求各回路的相序排列都一致有实际困难,故采用“宜”。
3.1.3 当海拔超过1000m时,选用的高压电器、电瓷产品的外部应绝缘,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特殊环境条件高原用高压电器的技术要求》GB/T 20635的有关规定。
在高海拔地区使用的高压电器设备外绝缘的额定耐受电压水平采用下列公式修正:
U=KH·U0 (1)
式中:U——使用于高海拔地区的高压电器设备在海拔1000m以下地区试验时的耐受电压(kV);
KH——外绝缘强度的高海拔校正因数,可由式(2)求得;
U0——高压电器设备的额定耐受电压(kV)。
式中:H——海拔(m);
为了简单起见,指数m0取下述确定值:
m0=1,适用于雷击冲击、工频及操作冲击干试验电压;
m0=0.9,适用于直流电压;
m0=0.8,适用于工频湿试验电压、操作冲击湿试验电压;
m0=0.7,适用于无线电干扰电压。
当海拔超过1000m时,每超过100m导体温度增加0.4℃,同时,自海拔1000m开始随海拔高度的增加相应的温度递减率为0.5℃/100m。因此,可以认为由于气温降低值足以补偿导体因海拔增高、空气稀薄而造成的温度升高的影响,故在高压电器使用于高海拔地区的技术要求中阐明,在实际使用中,其额定电流值可以保持不变。
3.1.4 对于不同的接地系统接地要求不同,如采用电气分隔和安全特低电压(SELV)保护方式的低压系统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不允许接地;TN、TT和IT系统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按各自的特点采取不同的接地方式。变电所的接地要求很多,按照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 50065的规定不能完全满足安全要求,因此还需要满足由IEC TC64转化的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GB/T 16895或《低压电气装置》GB/T 16895系列标准的有关规定。(2008年前由IEC TC64转化的标准名称为《建筑物电气装置》GB/T 16895系列标准;2008年后由IEC TC64转化的标准名称为《低压电气装置》GB/T 16895系列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