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 室内、外配电装置的最小电气安全净距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表4.2.1 室内、外配电装置的最小电气安全净距(mm)
注:1 海拔高度超过1000m时,表中符号A后的数值应按每升高100m增大1%进行修正,符号B、C后的数值应加上符号A的修正值;
2 裸带电部分的遮拦高度不小于2.2m。
4.2.2 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的变压器四周应设高度不低于1.8m的固定围栏或围墙,变压器外廓与围栏或围墙的净距不应小于0.8m,变压器底部距地面不应小于0.3m。油重小于1000kg的相邻油浸变压器外廓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5m;油重1000kg~2500kg的相邻油浸变压器外廓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3.0m;油重大于2500kg的相邻油浸变压器外廓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5m;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防火墙。
4.2.3 当露天或半露天变压器供给一级负荷用电时,相邻油浸变压器的净距不应小于5m;当小于5m时,应设置防火墙。
4.2.4 油浸变压器外廓与变压器室墙壁和门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4.2.4的规定。
表4.2.4 油浸变压器外廓与变压器室墙壁和门的最小净距(mm)
注:不考虑室内油浸变压器的就地检修。
4.2.5 设置在变电所内的非封闭式干式变压器,应装设高度不低于1.8m的固定围栏,围栏网孔不应大于40mm×40mm。变压器的外廓与围栏的净距不宜小于0.6m,变压器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0m。
4.2.6 配电装置的长度大于6m时,其柜(屏)后通道应设两个出口,当低压配电装置两个出口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应增加出口。
4.2.7 高压配电室内成排布置的高压配电装置,其各种通道的最小宽度,应符合表4.2.7的规定。
表4.2.7 高压配电室内各种通道的最小宽度(mm)
注:1 固定式开关柜为靠墙布置时,柜后与墙净距应大于50mm,侧面与墙净距宜大于200mm;
2 通道宽度在建筑物的墙面有柱类局部凸出时,凸出部位的通道宽度可减少200mm;
3 当开关柜侧面需设置通道时,通道宽度不应小于800mm;
4 对全绝缘密封式成套配电装置,可根据厂家安装使用说明书减少通道宽度。
4.2.8 低压配电室内成排布置的配电屏的通道最小宽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有关规定;当配电屏与干式变压器靠近布置时,干式变压器通道的最小宽度应为800mm。
条文说明
4.2 通道与围栏
4.2.1 本条文的数据已与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和《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0协调,并增加了15kV和20kV配电装置的安全净距。
4.2.2 依据IEC 61936-1的规定,将原规范第4.2.2条中的固定围栏高度修改为1.8m。
变压器周围设立固定的围栏或围墙,是为了保证人身和设备的安全;其外廓距围栏或围墙有一定的净距主要是巡视、检修和安装的需要;其底部与地面有一定的距离,主要是防止变压器被水冲刷,防止杂草影响及方便变压器放油、取油样;规定相邻变压器之间的距离是为了保证巡视安全及当一台变压器检修时便于安装临时栅栏以保证另一台变压器的正常运行,也为了防止变压器发生事故时影响相邻变压器的安全运行。
4.2.3 本条规定是为了保证对一级负荷供电的可靠性,不致在一台变压器发生火灾事故时危及相邻变压器的安全运行。本条涉及对一级负荷供电的可靠性和防火安全措施,故为强制性条文。
4.2.4 本条规定的净距仅为巡视通道,不考虑变压器的就地检修条件。
4.2.5 非封闭式干式变压器的接线部位为裸露带电体,距地面很低,为保证人身安全,应设固定的围栏防护。规定的变压器外廓与围栏的净距和变压器之间的净距,是考虑安全运行和巡视的需要。
4.2.6 当变压器与低压配电装置靠近布置时,计算配电装置的长度应包括变压器的长度。由于低压屏后设备的维护检修较多,故规定长度超过15m时需增加出口,而对高压配电装置不做硬性规定。
4.2.7 表4.2.7注1和注2为一般规定。
注3规定了各种布置方式柜端侧面通道的尺寸,因为柜端侧面通道不需要检修和操作,800mm的通道就足够了。
注4是参照国际上的做法,在采用高压全绝缘密封设备时,配电室通道宽度没有安全要求,只要满足维护和操作要求就可以了。特别是对于全绝缘密封式气体绝缘成套设备,基本没有现场检修要求。
4.2.8 本条规定按照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中的表4.2.5执行。条文中的干式变压器通道是指维护通道不是操作通道,因此最小宽度按配电屏维护通道的宽度800mm布置已能满足要求。
5.1.1 采用并联电力电容器装置作为无功补偿装置时,宜就地平衡补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压部分的无功功率应采用低压电容器补偿;
2 高压部分的无功功率宜采用高压电容器补偿;
3 补偿后的功率因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有关规定。
5.1.2 并联电力电容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容器的额定电压应按电容器接入电网处的运行电压计算,电容器应能承受1.1倍长期工频过电压;
2 电容器的绝缘水平应根据电容器接入电网处的电压等级和电容器组接线方式、安装方式的要求进行计算,并应根据电容器产品标准电压选取;
3 电容器选型应符合电容器使用环境条件的要求;
4 高压电容器宜采用难燃介质的电容器,低压电容器宜采用自愈式电容器。
5.1.3 变电所并联电容器装置的无功补偿容量、投切方式、无功自动补偿的调节方式、电容器的分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有关规定。
5.1.4 并联电容器装置的电器和导体应符合在当地环境条件下正常运行、过电压状态和短路故障的要求,其载流部分的长期允许电流应按稳态过电流的最大值确定。并联电容器装置的总回路和分组回路的电器和导体的稳态过电流应为电容器组额定电流的1.35倍;单台电容器导体的允许电流不宜小于单台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5倍。
5.1.5 用于并联电容器装置的断路器应符合电容器组投切的设备要求,技术性能除应符合一般断路器的技术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断路器应具备频繁操作电容器的性能;
2 断路器关合时触头弹跳不应大于限定值,开断时不应重击穿;
3 断路器应能承受关合涌流,以及工频短路电流和电容器高频涌流的联合作用。
5.1.6 并联电容器装置总回路中的断路器,应具有切除和闭合所连接的全部电容器组的额定电流和开断总回路短路电流的能力。
5.1.7 电容器组应装设放电器件,放电线圈的放电容量不应小于与其并联的电容器组容量。放电器件应满足断开电源后电容器组两端的电压从√2倍额定电压降至50V所需的时间,高压电容器不应大于5s,低压电容器不应大于3min。
条文说明
5.1 一般规定
5.1.1 本条规定是无功补偿的基本原则,按照这个原则才能达到按需平衡补偿、技术优化、经济合理,不会出现无功功率倒送的现象。
5.1.2 本条规定是电容器选择的技术原则,包括:
1 电容器额定电压的选择原则:电容器的输出容量是与运行电压的平方成正比的。在电网中最高运行电压的平均值一般为1.05倍的标称电压,最大值为1.07倍的标称电压,预期的运行电压还可能由其他多种因素引起升高,因此规定电容器应能承受1.1倍的工频过电压。
2 电容器的绝缘水平应符合相应等级电压的电气设备的绝缘水平,电容器的绝缘水平会根据电容器的串、并联接线方式和电网电压提出不同要求。
3 一般设计原则。
4 20kV变电所一般高压无功补偿容量都不大,采用难燃介质的高压电容器装置可以与高压开关柜并列布置。低压电容器采用金属化膜自愈式电容器有许多优点,如自愈性、体积小、重量轻、损耗小、温升低等,这种产品无油不燃、无火灾危险,内部配有保护装置。
5.1.4 根据并联电容器标准和IEC标准,在过电压和谐波的共同作用下,电容器应能在有效值为1.3倍额定电流的稳态过电流下运行。如果考虑电容器容量的最大正偏差+10%,则稳态过电流允许值达到1.43倍的额定电流,但是电容器组的总容量偏差达不到+10%,因此对并联电容器装置的稳态过电流规定为电容器组额定电流的1.35倍,对单台电容器导体的允许过电流规定为单台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5倍。
5.1.5 本条是根据电容器回路断路器运行的下列特殊要求规定的:
1 并联电容器装置要根据无功功率的需求和电压调节的要求进行投切,因此断路器每天的投切次数多,动作频繁,断路器应满足频繁投切的要求;
2 断路器在关合过程中产生的弹跳和分闸重击穿都将导致过电压,过电压是导致电容器故障的重要原因之一;
3 承受关合涌流工频短路电流和电容器高频涌流的联合作用是电容器回路断路器运行的特殊要求。
5.1.6 本条规定是由于当分组电容器回路发生短路故障,而断路器拒动或母线发生短路时,总回路的断路器应能承担切除连接在母线上全部运行电容器和开断母线短路电流的任务。
5.1.7 放电线圈的放电容量不应小于与其并联的电容器组的容量。放电线圈的放电时间和剩余电压是由满足电容器组自动投切的要求提出的。自动投切方式投切时间间隔短,允许放电时间短;手动投切方式投切时间间隔长,允许放电时间长,因此按照满足电容器组自动投切的要求就可以满足手动投切的要求。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GB 50227的规定,高压电容器的放电时间为5s,低压电容器的放电时间为3min,放电剩余电压为50V的是安全电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