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消防文库>消防汇总 > 正文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GB25204-2010

    • 发布日期:2018-01-09
    • 浏览次数:1340
    7.1 型式检验
    7.1.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鉴定;
        b)正式生产后,原材料、工艺、设计有较大变动时;
        c)停产一年后恢复生产或正常生产满二年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1.2 型式检验的内容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检验结果均应达到标准规定。
    7.1.3 型式检验的试验样品数量为3套,试验程序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7.2 出厂检验
    7.2.1 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
    7.2.2 出厂检验按5.1、5.2、5.3、5.4、5.5、5.6、5.7、5.8、5.9、5.13、5.15的规定进行,其结果均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QQ在线咨询
    售前咨询热线
    15502421522
    售后咨询热线
    18002469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