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固定消防给水设备的抽样与判定参照GB 27898.1-2011的附录A进行。
8.1.1 设备应独立设置永久性标志,标志牌面积不应小于500cm2。
8.1.2 标志牌应注明基本性能参数,至少包括下述内容:
a)消防额定工作压力(MPa);
b)消防顶压最大工作流量(L/s);
c)气压水罐总容积(m3);
d)气压水罐设计安全使用寿命;
e)储气瓶组个数;
f)储压瓶组充气压力(MPa);
g)设备总功率(kW);
h)水泵台数;
i)设备编号;
j)出厂日期;
k)生产厂或厂标;
l)执行标准。
8.1.3 标志牌上应绘制设备系统示意图,图上应清楚标出操作部件的位置、代号。
8.1.4 标志牌应有操作流程说明,使用简练的文字和符号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