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消防文库>消防汇总 > 正文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50352-2005

    • 发布日期:2018-01-10
    • 浏览次数:1284
    3.2.1 民用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表3.2.1 设计使用年限分奏 表3.2.1 设计使用年限分奏   条文说明  
    3.2 设计使用年限
     
    3.2.1 在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中规定,设计文件要“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现业主已提出这方面的要求,有的地方已作出规定。民用建筑合理使用年限主要指建筑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根据新修订《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01中将设计使用年限分为四类,本通则与其相适应,具体的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建筑等级、重要性来确定。
    
     
    QQ在线咨询
    售前咨询热线
    15502421522
    售后咨询热线
    18002469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