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消防文库>消防汇总 > 正文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50352-2005

    • 发布日期:2018-01-10
    • 浏览次数:1284
    3.4.1 建筑与环境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基地应选择在无地质灾害或洪水淹没等危险的安全地段;
        2 建筑总体布局应结合当地的自然与地理环境特征,不应破坏自然生态环境;
        3 建筑物周围应具有能获得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等的卫生条件;
        4 建筑物周围环境的空气、土壤、水体等不应构成对人体的危害,确保卫生安全的环境;
        5 对建筑物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废气、废水等废弃物应进行处理,并应对噪声、眩光等进行有效的控制,不应引起公害;
        6 建筑整体造型与色彩处理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7 建筑基地应做绿化、美化环境设计,完善室外环境设施。
      条文说明  
    3.4 建筑与环境的关系
     
    3.4.1 建筑与环境的关系应以“人与自然共生”、“人与社会共生”作为基本出发点,贯彻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树立整体观念、生态观念和发展的观念,人-建筑-环境应共生互惠、协调发展。因此,建筑与环境一方面为保证人们的安全、卫生和健康,应选择无灾害危险和对人体无害的环境;另一方面,建筑工程也不应破坏当地生态环境,不应排放三废等造成各种危害而引起公害,并应进一步绿化和美化环境,提高环境设施水平。
    
     
    QQ在线咨询
    售前咨询热线
    15502421522
    售后咨询热线
    18002469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