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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 GB20031-2005

    • 发布日期:2018-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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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1 构成
        半固定式(轻便式)泡沫灭火装置主要由泡沫产生器(泡沫枪)、比例混合器、水带、泡沫液储罐等构成。
    5.4.2 外观
    5.4.2.1 钣金件、冲压件表面应无重皮、皱纹、明显机械损伤和凹凸不平等缺陷。
    5.4.2.2 焊接件焊缝应均匀,无裂纹、烧穿、咬边等缺陷。
    5.4.2.3 锻铸件表面应无重皮和结疤。
    5.4.2.4 镀层和涂层应色泽均匀,无龟裂、剥落、明显流痕、气泡、划伤等缺陷。
    5.4.3 标志
        在装置的明显位置上应设置清晰永久性标志牌,应至少标示有:产品名称、工作压力范围、喷射距离、有效喷射时间、适用泡沫液类型、生产厂家名称或商标等。
    5.4.4 主要性能参数
    5.4.4.1 装置中的泡沫产生器(如泡沫枪)应符合5.2中的规定。
    5.4.4.2 比例混合器应符合5.1.4的规定。
    5.4.4.3 按6.40进行喷射时问试验,连续喷射时间应不小于产品的公布值。
    5.4.5 耐水冲击要求
        按6.23进行耐水冲击试验,装置在最大工作压力下连续工作10min应无松动损坏。
    5.4.6 运动性能要求
        轻便式灭火装置按6.41进行运动性能试验,试验后应无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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