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1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5章规定的全部试验项目。检验样品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6.2.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主要部件或元器件、生产工艺等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
c)产品停产1年以上,恢复生产;
d)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e)质量监督部门依法提出要求。
6.2.3 检验结果按GB 12978规定的型式检验结果判定方法进行判定。
每台监控设备均应清晰、牢固地标注出下列信息:
a)制造商名称、地址;
b)产品名称;
c)产品型号;
d)产品主要技术参数;
e)生产日期及产品编号;
f)执行标准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