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检验分类
6.1.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的项目至少包括4.1、4.2和4.5.
6.1.2 型式检验
6.1.2.1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第4章的全部项目。
6.1.2.2 有下述情况之一者,应进行该产品的型式检验:
a)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任何一项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b)产品停产超过一年,恢复生产时;
c)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型鉴定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2 组批
相同材料、相同工艺、连续生产的玻璃球为一个批次。
6.3 抽样及试验程序
样品的抽取按GB/T 2828.1和GB/T 2829的有关规定进行,型式检验抽样基数不少于5000只。
试验程序和样品数量见图5。
图5 试验程序及样品数量
6.4 判断规则
6.4.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的全部项目都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若有一项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4.2 型式检验
各种型号、规格的玻璃球,按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检验项目进行检验,达到第4章相应条款的要求为合格。若4.1~4.9中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其余各项中,若有一项不合格,可判该批产品合格;若有两项以上(包括两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