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固定消防给水设备的抽样与判定参照GB 27898.1-2011的附录A进行。
8.1.1 设备应独立设置永久性标志牌,标志牌面积不应小于500cm2。
8.1.2 标志牌应注明基本性能参数,至少包括下述内容:
a)设备规格型号;
b)执行标准;
c)消防额定工作压力(MPa);
d)消防额定工作流量(L/s);
e)水泵台数;
f)设备总功率(kW);
g)生产厂或厂标;
h)出厂年月或出厂编号。
设置气压水罐的设备有关气压水罐参数内容应符合GB 27898.1-2011的规定。
8.1.3 标志牌上应绘制设备系统示意图,图上应清楚标出操作部件的位置、代号。
8.1.4 标志牌应有操作流程说明,使用简练的文字和符号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