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消防文库>消防汇总 > 正文

    固定消防给水设备第2部分:消防自动恒压给水设备 GB2789

    • 发布日期:2018-01-10
    • 浏览次数:956
    5.5.1 气压水罐供水
        气压水罐供水能力应符合GB 27898.1-2011中5.5.1的要求,其补充水容积不应少于50L,缓冲水容积不应少于50L。
    5.5.2 泵组供水
    5.5.2.1 稳压泵组达到125%标称流量时泵组出水口压力不应大于泵组标称工作压力的65%。
    5.5.2.2 消防泵组在消防额定工作压力px下的流量不应小于消防额定工作流量的水量Qx
    5.5.2.3 消防泵组达到150%消防额定工作流量Qx时设备出水口压力不应低于消防额定工作压力px的50%。
    5.5.2.4 并联运行的消防泵组按消防额定工作压力Px供水时流量不应少于单台泵组在此压力下流量之和的90%。
    5.5.2.5 恒压消防泵组的零流量点、75%标称流量点、标称流量点和115%标称流量点,压力变化最大值不应超过泵组标称工作压力的15%。
    
     
    QQ在线咨询
    售前咨询热线
    15502421522
    售后咨询热线
    18002469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