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3.1 将2具推车式灭火器分别称出质量。
7.1.3.2 将2具推车式灭火器分别放置在(20±5)℃和(55±2)℃的试验箱(或室)内保持24h以上。
7.1.3.3 将推车式灭火器从试验箱(或室)内取出,并按正常使用位置放置,在5min内进行间歇喷射。试验时将喷射软管展开成工作状态,喷射控制阀(或喷筒)保持水平,且离地面1m高。先开启推车式灭火器的操作机构,然后将喷射控制阀打开,由喷射控制阀控制,开启5s,关闭5S,循环进行直至完全喷射。
7.1.3.4 待推车式灭火器完全喷射后,再称出质量,测出喷射剩余率。
A类火灭火试验模型由整齐堆放在金属支架上(或其他类似的支架上)的木条构成,金属支架高为(400±10)mm。见图1。
木条应经过干燥处理,其含水率保持在10%~14%(干燥时温度不应高于105℃);木材的密度在含水率12%时应为0.45g/cm3~0.55 g/cm3;木条的横截面为正方形,边长(39±1)mm,木材长度的尺寸偏差为±10mm。
木条分层堆放,上下层木条成直角堆放,每层的木条应间隔均匀。试验模型为正方形木垛,其边长等于木条的长度。试验模型的木条长度、根数及层数等参数应按表3的规定。木垛的边缘木条应固定在一起,以防止试验时被灭火剂冲散。引燃A类火试验模型的燃料采用汽车用汽油。
表3 A类火试验模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