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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用红外热像仪 GA/T635-2006

    • 发布日期:2018-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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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分别按8.2和8.3进行。
    8.2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产品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当正常生产的产品在原材料、设计、工艺、生产设备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正常连续生产二年时;
        d)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8.2.1 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规定的全部项目和9.1。
    8.2.2 样本大小
        型式检验的样品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本大小为1台。
    8.2.3 产品批量
        产品批量不应少于5台。
    8.2.4 合格判定
        型式检验项目试验结果应全部符合本标准方为合格。
    8.3 出厂检验
    8.3.1 出厂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项目为:外观、功能要求、测温范围、允许误差。
    8.3.2 合格判定
        出厂检验项目试验结果应全部符合本标准方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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