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分别按8.2和8.3进行。
8.2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产品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当正常生产的产品在原材料、设计、工艺、生产设备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正常连续生产二年时;
d)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8.2.1 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规定的全部项目和9.1。
8.2.2 样本大小
型式检验的样品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本大小为1台。
8.2.3 产品批量
产品批量不应少于5台。
8.2.4 合格判定
型式检验项目试验结果应全部符合本标准方为合格。
8.3 出厂检验
8.3.1 出厂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项目为:外观、功能要求、测温范围、允许误差。
8.3.2 合格判定
出厂检验项目试验结果应全部符合本标准方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