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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A类机器处所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B/T25012-2010

    • 发布日期:2018-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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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1 灭火系统应能在风机运转并向保护处所送风的情况下正常工作;否则灭火系统启动时应能自动关闭风机,以保证灭火系统正常工作。
    4.4.2 灭火系统及其部件应具有船用环境适应性,能承受船舶正常的环境温度变化、振动、湿度、碰撞、冲击、阻塞和腐蚀的影响。安装在保护处所内的部件应能承受火灾期间可能出现的高温。
    4.4.3 灭火系统压力源如置于保护处所内,则其电气部件应至少具有GB 4208-2008中1P54的防护等级。如果灭火系统本身不带动力源,则仅需由船舶的主电源供电。
    4.4.4 灭火系统应配置压力测试装置,以确定灭火系统的压力满足要求。
    4.4.5 灭火系统应能连续喷水至少2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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