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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 发布日期:2018-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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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1 消防水泵房应设置起重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的重量小于0.5t时,宜设置固定吊钩或移动吊架;
        2 消防水泵的重量为0.5t~3t时,宜设置手动起重设备;
        3 消防水泵的重量大于3t时,应设置电动起重设备。
    5.5.2 消防水泵机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相邻两个机组及机组至墙壁间的净距,当电机容量小于22kW时,不宜小于0.60m;当电动机容量不小于22kW,且不大于55kW时,不宜小于0.8m;当电动机容量大于55kW且小于255kW时,不宜小于1.2m;当电动机容量大于255kW时,不宜小于1.5m;
        2 当消防水泵就地检修时,应至少在每个机组一侧设消防水泵机组宽度加0.5m的通道,并应保证消防水泵轴和电动机转子在检修时能拆卸;
        3 消防水泵房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m。
    5.5.3 当采用柴油机消防水泵时,机组间的净距宜按本规范第5.5.2条规定值增加0.2m,但不应小于1.2m。
    5.5.4 当消防水泵房内设有集中检修场地时,其面积应根据水泵或电动机外形尺寸确定,并应在周围留有宽度不小于0.7m的通道。地下式泵房宜利用空间设集中检修场地。对于装有深井水泵的湿式竖井泵房,还应设堆放泵管的场地。
    5.5.5 消防水泵房内的架空水管道,不应阻碍通道和跨越电气设备,当必须跨越时,应采取保证通道畅通和保护电气设备的措施。
    5.5.6 独立的消防水泵房地面层的地坪至屋盖或天花板等的突出构件底部间的净高,除应按通风采光等条件确定外,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固定吊钩或移动吊架时,其值不应小于3.0m;
        2 当采用单轨起重机时,应保持吊起物底部与吊运所越过物体顶部之间有0.50m以上的净距;
        3 当采用桁架式起重机时,除应符合本条第2款的规定外,还应另外增加起重机安装和检修空间的高度。
    5.5.7 当采用轴流深井水泵时,水泵房净高应按消防水泵吊装和维修的要求确定,当高度过高时,应根据水泵传动轴长度产品规格选择较短规格的产品。
    5.5.8 消防水泵房应至少有一个可以搬运最大设备的门。
    5.5.9 消防水泵房的设计应根据具体情况设计相应的采暖、通风和排水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采暖温度不应低于10℃,但当无人值守时不应低于5℃;
        2 消防水泵房的通风宜按6次/h设计;
        3 消防水泵房应设置排水设施。
    5.5.10 消防水泵不宜设在有防振或有安静要求房间的上一层、下一层和毗邻位置,当必须时,应采取下列降噪减振措施:
        1 消防水泵应采用低噪声水泵;
        2 消防水泵机组应设隔振装置;
        3 消防水泵吸水管和出水管上应设隔振装置;
        4 消防水泵房内管道支架和管道穿墙和穿楼板处,应采取防止固体传声的措施;
        5 在消防水泵房内墙应采取隔声吸音的技术措施。
    5.5.11  消防水泵出水管应进行停泵水锤压力计算,并宜按下列公式计算,当计算所得的水锤压力值超过管道试验压力值时,应采取消除停泵水锤的技术措施。停泵水锤消除装置应装设在消防水泵出水总管上,以及消防给水系统管网其他适当的位置: 消防水泵出水管停泵水锤压力计算公式


    5.5.12 消防水泵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
        3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水泵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其疏散门应直通安全出口,且开向疏散走道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5.13 当采用柴油机消防水泵时宜设置独立消防水泵房,并应设置满足柴油机运行的通风、排烟和阻火设施。
    5.5.14 消防水泵房应采取防水淹没的技术措施。
    5.5.15 独立消防水泵房的抗震应满足当地地震要求,且宜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1度采取抗震措施,但不宜做提高1度抗震计算,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032的有关规定。
    5.5.16 消防水泵和控制柜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条文说明
      5.5 消防水泵房
      5.5.1 此条是关于泵房内起重设施操作水平的规定。
        关于消防水泵房内起重设施的操作水平,一般认为在独立消防水泵房内应设起重设施,目的是方便安装、检修和减轻工人劳动强度,泵房内起重的操作水平宜适当提高,特别是大型消防水泵房。
        目前我国民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内设置起重设施的少,但考虑安装和检修宜逐步设置。
    5.5.3 柴油机动力驱动的消防水泵因柴油机发热量比较大,在运行期间对人有一定的空间要求,所以在电动泵的基础上加0.2m,并要求不小于1.2m。
    5.5.5 此条是消防水泵房内架空水管道布置的规定。
        消防给水及给排水管道有可能漏水,而导致电气设备的停运,因此考虑安全运行的要求,架空水管道不得跨越电气设备。另外为方便操作,架空管道不得妨碍通道交通。
    5.5.8 规定设计消防水泵房门的宽度、高度应满足设备进出的要求,特别是大型消防水泵房和柴油机消防水泵,因其设备大而应考虑设备进出的方式。
    5.5.9 本条第1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给出关于消防水泵房采暖、通风和排水设施的技术规定。在严寒和寒冷泵房采暖是为了防止水被冻,而导致消防水泵无法运行,影响灭火。通常水不结冰的工程设计最低温度是5℃,而经常有人的场所最低温度是10℃;综合考虑节能,给出了本条第1款的消防水泵房的室内温度要求。
    5.5.10 本条给出了消防水泵房关于设置位置和降噪减振措施的规定。
    5.5.11 本条给出了消防水泵停泵水锤的计算方法,以停泵水锤消除的原则性技术规定。
    5.5.1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对消防水泵在火灾时的可靠性和适用性做了规定。
        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一般在工业企业内,对于石油化工厂而言,消防水泵房要远离各种易燃液体储罐,并应保证其在火灾和爆炸时消防水泵房的安全,通常应根据火灾的辐射热和爆炸的冲击波计算其最小间距。工程经验值最小为远离储罐外壁15m。
        火灾时为便于消防人员及时到达,规定了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
        消防水泵是消防给水系统的心脏。在火灾延续时间内人员和水泵机组都需要坚持工作。因此,独立设置的消防水泵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设在高层建筑物内的消防水泵房层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
        为保证在火灾延续时间内,人员的进出安全,消防水泵的正常运行,对消防水泵房的出口作了规定。
        规定消防水泵房当设在首层时,出口宜直通室外;设在楼层和地下室时,宜直通安全出口,以便于火灾时消防队员安全接近。
    5.5.15 地震期间往往伴随火灾,其原因是现代城市各种可燃物较多,特别是可燃气体进楼,一般在地震中管道被扭曲而造成可燃气体泄露,在静电或者火花的作用下而发生火灾,如果此时没有水火灾将无法扑救,为此要求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提高1度采取抗震措施,但抗震计算仍然按规范规定,一般工业企业采用独立建造消防水泵房,石油化工企业更是如此,为此应加强独立消防水泵房的抗震能力。
    6.1.1 消防给水系统应根据建筑的用途功能、体积、高度、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重要性、次生灾害、商务连续性、水源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其可靠性和供水方式,并应满足水灭火系统所需流量和压力的要求。
    6.1.2 城镇消防给水宜采用城镇市政给水管网供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镇市政给水管网及输水干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的有关规定。
        2 工业园区、商务区和居住区宜采用两路消防供水。
        3 当采用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时,每个天然水源消防取水口宜按一个市政消火栓计算或根据消防车停放数量确定。
        4 当市政给水为间歇供水或供水能力不足时,宜建设市政消防水池,且建筑消防水池宜有作为市政消防给水的技术措施。
        5 城市避难场所宜设置独立的城市消防水池,且每座容量不宜小于200m3
    6.1.3 建筑物室外宜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当采用市政给水管网供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两路消防供水,除建筑高度超过54m的住宅外,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小于等于20L/s时可采用一路消防供水;
        2 室外消火栓应由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
    6.1.4 工艺装置区、储罐区、堆场等构筑物室外消防给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艺装置区、储罐区等场所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但当无泡沫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和消防炮,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不大于30L/s,且在城镇消防站保护范围内时,可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
        2 堆场等场所宜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但当可燃物堆场规模大、堆垛高、易起火、扑救难度大,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6.1.5 市政消火栓或消防车从消防水池吸水向建筑供应室外消防给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供消防车吸水的室外消防水池的每个取水口宜按一个室外消火栓计算,且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距建筑外缘5m~150m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但当为消防水泵接合器供水时,距建筑外缘5m~40m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量;
        当市政给水管网为环状时,符合本条上述内容的室外消火栓出流量宜计入建筑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但当市政给水管网为枝状时,计入建筑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宜超过一个市政消火栓的出流量。
    6.1.6 当室外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宜与室内消防给水合用。
    6.1.7 独立的室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宜采用稳压泵维持系统的充水和压力。
    6.1.8 室内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且不应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用;但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局部应用系统和仅设有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水龙的室内消防给水系统时,可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用。
    6.1.9 室内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层民用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且层数超过2层的公共建筑和其他重要建筑,必须设置高位消防水箱;
        2 其他建筑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但当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确有困难,且采用安全可靠的消防给水形式时,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但应设稳压泵;
        3 当市政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在满足生产、生活最大小时用水量后,仍能满足初期火灾所需的消防流量和压力时,市政直接供水可替代高位消防水箱。
    6.1.10 当室内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仅采用稳压泵稳压,且为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大于20L/s的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时,消防水泵的供电或备用动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水泵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当不能满足一级负荷要求供电时应采用柴油发电机组作备用动力;
        2 工业建筑备用泵宜采用柴油机消防水泵。
    6.1.11 建筑群共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矿企业消防供水的最大保护半径不宜超过1200m,且占地面积不宜大于200hm2
        2 居住小区消防供水的最大保护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000m2
        3 公共建筑宜为同一产权或物业管理单位。
    6.1.12 当市政给水管网能满足生产生活和消防给水设计流量,且市政允许消防水泵直接吸水时,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消防水泵宜直接从市政给水管网吸水,但城镇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宜大于建筑的室内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之和。
    6.1.13 当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分析比较多种系统的可靠性,采用安全可靠的消防给水形式;当采用常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但高位消防水池无法满足上部楼层所需的压力和流量时,上部楼层应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该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应按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根据该系统供水高度确定,且不应小于18m3

    条文说明
    6.1 一般规定
    6.1.2 本条规定了市政消防给水。
        2008年国家颁布的《防灾减灾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城乡规划应当根据地震应急避难的需要,合理确定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地震应急避难所必需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建设。因此本条规定城市避难场所宜设置独立的消防水池,且每座容量不宜小于200m3
    6.1.3 本条规定了建筑物室外消防给水的设置原则。
        本条第1款规定了建筑物室外消防给水2路供水和1路供水的条件,其判断条件是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是否大于20L/s。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8.2.7条第1款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当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5L/s时,可布置成枝状;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GB 50045-95第7.3.1条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其进水管不宜少于两条,并宜从两条市政给水管道引入,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发生故障时,其余进水管应仍能保证全部用水量。
        本次修订根据我国城市供水可靠性的提高,把2路供水的标准由2原15L/s适当提高到20L/s,我国城市自来水供水可靠性近来已大有提高,调研得出城市供水的保证率大于99%,故适当调整。
        但当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住宅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为15L/s,考虑到高层建筑自救原则,为提高供水可靠性,供水还应2路进水。
    6.1.4 工艺装置区、储罐区、堆场等构筑物的室外消防给水相当于建筑物的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对于火灾蔓延速度快的可燃液体、气体等应采用应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但当无泡沫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和消防炮时,储罐区的规模一般比较小,当消防设计流量不大于30L/s,且在城镇消防站保护范围内,其火灾危险性可以控制,因此可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对于火灾蔓延速度慢的固体可燃物在充分利用城镇消防队扑救时,因此可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但当可燃物堆垛高、易起火、扑救难度大,且远离城镇消防站时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我国火力发电厂的可燃煤在室外堆放,造纸厂的原料、粮库的室外粮食、其他农副产品收购站等有大量的可燃物在室外堆放,码头有大量的物品在室外堆放。造纸厂的原料堆场的可燃秸秆和芦苇等起火次数较多,火电厂可燃煤因蓄热而自燃等。近年我国在推广节能和秸秆发电的生物质能源,各地建设了不少秸秆发电厂,其堆垛高度较高,火灾扑救困难。通常堆垛可燃物可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主要由消防队来灭火。但当易燃、可燃物堆垛高、易起火、扑救难度大,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在这种情况下主要考虑自救,因此消防给水系统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水消防设施可采用消防水炮等灭火设施。
    6.1.5 本条规定了当建筑物室外消防给水直接采用市政消火栓或室外消防水池供水的原则性规定。
        1 消防水池要供消防车取水时,根据消防车的保护半径(即一般消防车发挥最大供水能力时的供水距离为150m)规定消防水池的保护半径为150m;
        2 当建筑物不设消防水泵接合器时,在建筑物外墙5m~150m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范围内可计入建筑物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当建筑物设有消防水泵接合器时,其建筑物外墙5m~40m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内。
        消火栓周围应留有消防队员的操作场地,故距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00m。同时,为便于使用,规定了消火栓距被保护建筑物,不宜超过40m,是考虑减少管道水力损失。为节约投资,同时也不影响灭火战斗,规定在上述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以计入建筑物室外需要设置消火栓的总数内。
        3 本条规定了当市政为环状管网时,市政消火栓按实际数量计算,但当市政为枝状管网时仅有1个消火栓计入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主要考虑供水的可靠性。
    6.1.8 本条规定了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选型,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由于水压与生活、生产给水系统有较大差别,消防给水系统中水体长期滞留变质,对生活、生产给水系统也有不利影响,因此要求室内消防给水系统与生活、生产给水系统宜分开设置。但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和仅设有消防软管卷盘的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因系统较小,对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影响小,建设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投资大,经济上不合理,故规定可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用,这也是工程原则和国际通用原则。
    6.1.9 本条第1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规定了室内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的原则。
        高层民用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m2且层数超过2层的公共建筑和其他重要建筑因其性质重要,火灾发生将产生巨大的经济和社会影响,近年特大型火灾案例表明屋顶消防水箱的重要作用,为此强调必须设置屋顶消防水箱。高位消防水箱是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池消防水泵以外的另一个不满足一起火灾灭火用水量的重要消防水源,其目的是增加消防供水的可靠性;且是以最小的成本得到最大的消防安全效益。高层民用建筑强调自救,因此必须设置高位消防水箱,实际是消防给水水源的冗余,是消防给水可靠性的重要体现,并且随着建筑高度的增加,屋顶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逐步增加,见本规范5.2.1条的有关规定。
        日本、美国以及FM公司对于高层建筑等都有关于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要求。规范组在调研中获知有几次火灾是由屋顶消防水箱供水灭火的,如2007年济南雨季洪水,某建筑地下室被淹没,消防水泵不能启动,此间发生火灾,屋顶消防水箱供水扑灭火灾等。
    6.1.11 在工业厂区、居住区等建筑群采用一套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投向多栋建筑的水灭火系统供水是一种经济合理消防给水方法。工业厂区和同一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采用一套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向多栋建筑供应消防给水,经济合理,但对于不同物业管理单位的建筑可能出现责任不明等不良现象,导致消防管理出现安全漏洞,因此在工程设计中应考虑消防给水管理的合理性,杜绝安全漏洞。
        1 根据我国工业企业最大厂区面积的调研,大多数在100hm2内,仅有极小部分的石油化工、钢铁等重化工企业超过,考虑到我国已经进入重化工阶段,企业规模越来越大,占地面积迅速扩大,本次规范从发展和安全可靠性出发,规范确定了工厂消防供水的最大保护半径不宜超过1200m,占地面积不宜大于200hm2
        2 我国目前同一建筑群采用同一消防给水向多栋建筑物供水的项目逐渐增加,但考虑建筑群的分区和分期建设,以及可靠性,在本规范的制订过程中经规范组研究讨论,规定居住小区的最大保护面积不宜大于500000m2
        3 因建筑管理单位不同可能造成消防给水管理的混乱,给消防给水的可靠性带来麻烦,而且已经有不少的项目出现因管理费用和资金、产权等问题,出现一些不和谐的问题,为此本规范规定,管理单位不同时,建筑宜独立设置消防给水系统。
    6.1.13 我国城市高层建筑据统计有22万栋,但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较少,不完全统计既有约为1700栋,在建1254栋,这些建筑消防车扑救火灾已经无能为力,消防队员登临起火地点的时间比较长,为此高层民用建筑确定高层民用建筑火灾扑救应完全立足于自救,自救主要依靠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特别是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消防水源的可靠性是核心,没有水,火灾是无法扑救的。为提高这些高层民用建筑物的自救可靠性,本规范规定了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民用建筑应采用可靠的消防给水,消防给水可靠性应经可靠度分析比较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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