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
4.3.4 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消防供水且在火灾情况下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要求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m³,当仅设有消火栓系统时不应小于50m³。
条文说明
4.3.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的目的是保证消防给水的安全可靠性。参考发达国家的有关规范,规定了消防水池在火灾时能有效补水的最小有效储水容积,仅设有消火栓系统时不应小于50m³,其他情况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100m³,目的是提高消防给水的可靠性。
消防水池采用两路消防供水时有效容积示意图
注:qf——火灾时消防水池的补水流量。
提示:
1.qf应大于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火流量,qf计算应符合规范第4.3.5条。
2.消防水泵吸水的隔断水池应按此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