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
4.3.7 储存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或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m;
2 取水口(井)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m;
3 取水口(井)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等构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40m;
4 取水口(井)与液化石油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60m,当采取防止辐射热保护措施时,可为40m。
条文说明
无
室外消防水池取水口做法示例(一)
提示:
1.寒冷地区的取水栓口应采用地下式,室外连通管道应埋地。
2.连通管管径经水力计算确定。
室外消防水池取水口做法示例(二)
室外消防水池取水口做法示例(三)
室外消防水池取水口做法示例(四)
提示:
1.因规范规定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m,考虑消防车高度1m,故取水井连通管的标高定为小于等于5m,且管顶低于水池最低有效水位。
2.取水口具体做法由各地工程具体确定。
3.室外取水口的连通管应与两座(格)都连接。
4.连通管管径经水力计算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