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
3.5.2 建筑物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5.2的规定。
表3.5.2 建筑物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L/s)
续表3.5.2
注:
1.丁、戊类高层厂房(仓库)室内消火栓的设计流量可按本表减10L/s,同时使用消防水枪数量可按本表减少2支;
2.消防软管卷盘、轻便消防水龙及多层住宅楼梯间中的干式消防竖管,其消火栓设计流量可不计入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3.当一座多层建筑有多种使用功能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分别按本表中不同功能计算,且应取最大值。
条文说明
3.5.2 本条规定了民用和工业、市政等建设工程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等有关规范的原设计参数,并根据我国近年火灾统计数据,考虑到商店、丙类厂房和仓库等可燃物多火灾荷载大的场所,实战灭火救援用水量较大,经分析研究适当加大了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提示:
1.地下室的汽车库应执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
2.消火栓系统和水泵的设计流量可取查表所得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