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
12.3.23 地震烈度在7度及7度以上时,架空管道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震区的消防给水管道宜采用沟槽连接件的柔性接头或间隙保护系统的安全可靠性;
2 应用支架将管道牢固地固定在建筑上;
3 管道应有固定部分和活动部分组成;
4 当系统管道穿越连接地面以上部分建筑物的地震接缝时,无论管径大小,均应设带柔性配件的管道地震保护装置;
5 所有穿越墙、楼板、平台以及基础的管道,包括泄水管,水泵接合器连接管及其他辅助管道的周围应留有间隙;
6 管道周围的间隙,DN25~DN80管径的管道,不应小于25mm,DN100及以上管径的管道,不应小于50mm;间隙内应填充腻子等防火柔性材料;
7 竖向支撑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管道应有承受横向和纵向水平载荷的支撑;
2)竖向支撑应牢固且同心,支撑的所有部件和配件应在同一直线上;
3)对供水主管,竖向支撑的间距不应大于24m;
4)立管的顶部应采用四个方向的支撑固定;
5)供水主管上的横向固定支架,其间距不应大于12m。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30%,不应少于10件。
检验方法:直观检查。
条文说明
12.3.23 本条规定了地震烈度在7度及7度以上时室内管道抗震保护的技术要求。
架空管道抗震安装正视图
架空管道抗震安装侧视图
架空管道抗震安装俯视图
提示:
1.地震接缝处的管道保护措施按伸缩缝、沉降缝处的管道保护措施考虑。
2.第12.3.23条第5款中的墙是指有防火分隔的混凝土墙。
3.有封堵要求的应采用柔性材料封堵,无封堵要求的间隙可以不封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