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出厂检验
所有产品出厂前应按表3的规定进行出厂检验。
6.2 型式检验
有下述情况之一者,应按表3的规定进行型式检验:
a) 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材料、工艺中任何一项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b) 产品停产超过一年恢复生产吋;
c) 产品转厂生产或异地搬迁生产时;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 组批
同一配方、同一生产工艺、相同材料的产品为一批。
6.4 抽样
样品的抽取应在同一批中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抽样基数不宜少于检测样品数量的10倍。
6.5 判定准则
6.5.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的全部项目都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若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6.5.2 型式检验
对于所有规格的CPVC塑料管道及管件,4.3〜4.6、4.13~4.15、4.19~4.21 中任一条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其余各条不合格时,允许加倍抽样检验,仍有一条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对在试验过程中使用的粘接剂品牌及型号应予以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