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检查类别
4.1.1 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包括市场准入检查和产品质量现场检查两类。
4.1.2 当市场准入检查不合格时,可不继续进行产品质量现场检查而进行判定。
4.2 检查条件
4.2.1 检查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能力,熟悉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规定、产品标准和本标准的要求,能够熟练使用现场检测器具,独立做出现场检查判定。
4.2.2 产品质量现场检查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测量范围和精度要求,并经校准和(或)检定合格。消防产品质量现场检测基本器具参见附录A。
4.2.3 产品质量现场检查的环境条件应符合产品使用环境的要求。检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样品意外损坏或误动作造成伤害。
4.3 样品抽取
4.3.1 被检查样品应在现场随机抽取,样品应处于正常、完好状态,并经被检查方确认。
4.3.2 样品数量应根据被检查产品的品种、基数合理确定,一般为 1~3 件,同时抽封相同数量的样品留存备查。
4.3.3 经现场检查判定为不合格的,其备用样品应当作为证据予以保存。
4.3.4 对第6章未包含的消防产品以及不适宜进行现场检查判定的消防产品,可在现场随机抽取样品,送法定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同时抽封相同数量的样品留存备查。抽取的样品应按规定经被检查方、产品生产者确认。
4.4 检查记录
4.4.1 检查时,应按照《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填写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检查的项目应逐项记录,不合格情况的描述应清晰明了,语言简洁规范,数据准确可靠。
4.4.2 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应由检查人员、被检查方管理人员签字确认;被检查方管理人员对检查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字时,应在检查记录中注明。
4.5 检查判定
4.5.1 检查判定结论应按照第7章规定的判定规则给出。检查没有发现不合格时,应在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中注明未发现不合格。对判定为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应出具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不合格通知书。
4.5.2 现场检查所依据的标准修订发布并实施的,对在实施日期后生产的消防产品,第6章规定的产品质量现场检查项目应按新修订的标准进行质量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