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 容量 有气瓶和水箱的情况下,其容积应该符合第十章的要求。
5.2.2 设计
5.2.2.1* 安装 气、水容器的安装设计应符合厂商安装手册要求,包括提供抗地震设施。
5.2.2.2* 规范 有压气、水容器的制造、试验、认证、组装和标记应符合现行ASME《锅炉和压力容器规范》第八部分,或美国交通部49 CFR 171-190 ,178.36-178.37 ,或其它公认的国际标准。
5.2.2.3 船用容器 如果水、气容器用于船用,则应满足美国运输部或加拿大运输部的要求。
5.2.2.4 设计压力 设计压力应按细水雾系统在 54℃(130℉)时产生的最大压力来确定。
5.2.2.5 释放压力 每个承压容器都应配备安全装置以释放超压。
5.2.2.6 水容器的铭牌
5.2.2.6.1 每只水容器都应具有永久性的铭牌或永久性标记标明液体的类型、容积和容器的压力水平。符合下述第5.2.2.6.2则是例外。
5.2.2.6.2 符合下述第 5.2.2.8.1,则第5.2.2.6.1 不必遵循。
5.2.2.7 观察孔 水容器外的观察孔应设有保护罩,避免机械性破损。
5.2.2.8 气体容器的铭牌
5.2.2.8.1 每只气体容器都应具有永久性的铭牌或永久性标记标明气体的类型、气体重量、容器重量、额定气体容积和容器的压力水平。符合下述第5.2.2.8.2例外。
5.2.2.8.2 符合下述第 5.2.2.8.1 则是例外。
5.2.2.9 对能重新加注的压力气体容器应具备可靠的方法以指示其压力。
5.2.3 多容器系统
所有容器用同一集气管出口时,容器尺寸、容积应相同。